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已设计制作虚假广告但末发布的行为如何处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广告法》第三十七条对广告主设定的罚则,是对广告主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所规定的行政处罚。广告活动由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等环节组成,广告主在广告活动中设计、制作虚假广告,应依据《广告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一九九八年十二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