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广字【1996】第319号)
天津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对药品包装上有广告内容是否属于印刷品广告的请示》(津工商标[1996】18号)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的规定,在包装物上直接或者间接宣传、介绍产品,是广告的一种形式;对含有产品宣传、介绍内容的包装物,应认定为广告宣传品。
一九九六年十月七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以专题报道、经济信息等形式对商品、服务作宣传是否依广告管理法规进行管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7】第206号)
陕两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以专题报道、经济信息等形式对商品、服务作宣传是否应该依广告管理法规进行管理的请示》(陕_[商广字[1997]116号)收悉。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新闻是一种社会客观报道,而广告则是由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因此,二者之间是有严格区别的。
新闻单位采用专题报道、经济信息等形式,对药品、医疗等商品或者服务进行宣传,如果直接或者间接地向企业收取费用,此类专题报道、经济信息无论以何种形式出现,均属于商业广告性质,应依据广告管理法规进行管理。对于新闻单位发布的广告未标明广一告标记或者以新闻报道形式发布广告的,应依据《广告法》的有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一九九七年八月八日
关于已设计制作虚假广告但未发布的行为如何处理问题的答复
(工商广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