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告经营者帮助广告客户弄虚作假的,视其情节予以通报批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额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三万元,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责令其停业整顿,吊销其营业执照或《广告经营许可证》;给用户和消费者造成损害的,负连带赔偿责任。
发布更正广告的费用分别由广告客户和广告经营者承担。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
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公发(2001)
六十七、虚假广告案(刑法第222条)
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违法所得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
2、给消费者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因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受过行政处罚二次以上,又利用广告作虚假宣传的;
4、造成人身伤残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关于如何认定商品经营者在住所内播放录像
进行虚假广告宣传行为的答复
(工商广字【1995】第261号)
河北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转报石家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如何认定商品经营者在住所内播放录像进行虚假广告宣传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商品经营者在其经营场所内向消费者播放与销售活动有关的录像,是利用自有媒介宣传所推销的商品,属于广告行为。如果在该厂广告活动中,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可以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一九九五年十月十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产品包装物上宣传、介绍产品是否属于广告问题的答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