诋毁性广告通常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捏造竞争对手商品、服务的缺陷,并加以宣扬。二是利用对比的手法贬低竞争对手。这两种方法都是为了抬高自己,使消费者对竞争对手的商品、服务产生抵触心理,藉以抢占市场份额,取得竞争上的优势。这种行为,如果因此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可以按照新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定罪处罚。
(三)虚假广告罪的共同犯罪有那些形态
虚假广告罪既可以由一个主体单独实施,也可以由两个以十七体共同实施。虚假广告罪的共犯形态一般有以下几种情况:
1、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或者制作或者代理虚假广告,又委托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明知是虚假广告而予以设计、制作和发布的。在这种情况下,广告、主的主观方面为直接故意,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主观方面则为间接故意,而且三者之间存在共同犯罪故意,即不仪知道自己是在实施虚假广告行为,而且知道是与他人共同实施虚假广告行为。这种情况是典型的虚假广告罪共犯形态,在司法实践中也是最为常见的。
2、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或者代理虚假广告,又委托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广告主并且允诺事成之后,将所获得的非法收益分给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欣然实施了虚假广告行为。在这种情况下,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而且彼此之间的共同犯罪故意明显,行为互相协调、互相衔接,共同指向犯罪的,这种情况也是‘种明显的共犯形态,但在司法实践中较为少见。
3、广告主委托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或者代理虚假广告,义委托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而广告经营者设计、制作,广告发布者发布了虚假广告,但二者的主观心理念态度不同。如果广告主与持问接故意的广告经营者或者广告发布者之间存在着共同犯罪故意,则虚假广告罪的共犯形态成立。这种情况在司法实践中也较为少见。
4、广告主白行设计、制作了虚假广告,又委托广告发布者发布虚假广告,如果广告主与广告发布者之间形成了共同犯罪故意,则虚假广告罪的共犯形态成立。
5、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了虚假行为,委托广告发布者发布,广告发布者发现是虚假广告而拒绝发布。如果虚假广告行为己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则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的虚假广告罪共犯形态成立。
6、广告主与广告经营者在共同故意支配下共同实施了虚假行为,但未及发布即为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其他有关部门查处,如果虚假广告行为已经构成犯罪,则虚假广告罪的共犯形态成立。
7、广告主本无意实施虚假广告行为,但在他人教唆下形成虚假广告的犯意。进而实施了虚假广告行为,情节严重的,则实施教唆的行为人与广告主的虚假广告共犯形态成立。
六、法条引征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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