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
第八条 广告有下列内容之一的,不得刊播、设置、张贴:
(一)违反我国法律、法规的;
(二)损害我国民族尊严的;
(三)有中国国旗、国徽、国歌标志、国歌音响的;
(四)有反动、淫秽、迷信、荒诞内容的;
(五)弄虚作假的;
(六)贬低同类产品的。
浙江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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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虾类方法,对商业信誉或者商品的质量、制作成份、制作方式、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有效期限、经营状况、售后服务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一)雇佣或者伙同他人进行欺骗性的销售诱导;
(二)作虚假的现场演示和说明;
(三)刊登、发布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声明性公告;
(四)其他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宣传。
第二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分别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浙江省广告管理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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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广告,应当认定为虚假广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