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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出台66条律师处罚新规(9)

发布时间:2015-12-18 10:10点击率:

  第四十四条  律师违反《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停止执业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止执业处罚情形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为“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

  第四十五条  律师事务所违反《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因违反《律师法》规定,在受到停止整顿处罚期满后二年内又发生应当给予停业整顿处罚情形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五十一条第二款规定,行政处罚的裁量基准为“吊销律师事务所执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  没有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人员违反《律师法》第十三条规定,以律师名义从事法律服务业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律师法》第五十五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责令停止非法执业,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二节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代表裁量档次

  第四十七条  外国律师事务所驻华代表机构(以下简称代表机构)或者代表违反《外管条例》第十五条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外管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限期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处十万元以上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代表机构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处十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三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八条  代表机构违反《外管条例》第十六条规定,聘用中国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外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停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业”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四十九条  代表机构违反《外管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中国境内结算的行为进行处罚,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外管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限期停业,处以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处以应当在中国境内结算的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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