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条 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驻内地代表处(以下简称代表处)或者代表违反《港澳管理办法》第十五条规定,非法从事法律服务活动或者其他营利活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B档。依据司法部《港澳管理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责令限期停业,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责令限期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没收违法所得,对首席代表和其他负有直接责任的代表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七条 代表处违反《港澳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聘用内地执业律师,或者聘用的辅助人员从事法律服务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港澳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业”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八条 代表处违反《港澳管理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开展法律服务收取费用未在内地结算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港澳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业;处以应当在内地境内结算的金额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处以应当在内地境内结算的金额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责令限期停业,处以应当在内地境内结算的金额二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五十九条 代表处违反《港澳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规定,未按时报送年度检验材料接受年度检验,或者未通过年度检验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港澳管理办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业”,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责令限期改正”、“责令限期停业”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条 代表处的代表违反《港澳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同时在两个以上代表处担任或者兼任代表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港澳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
第六十一条 代表处或者代表违反《港澳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三)项规定,泄露当事人的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的,其行为属于基础裁量A档。依据《港澳管理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项的规定,上述违法行为的裁量幅度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不同违法情节划分为“警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停业,并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二个基础裁量阶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