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商标打假 专利维权 侵权调查 司法鉴定 行政执法 法院审判 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 反盗版 知识产权
首页 > 私人律师 > 知识产权 > 商业秘密保护 >

吉尔生化(上海)有限公司诉希施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等侵害经营秘密纠纷案(12)

发布时间:2015-11-12 14:21点击率:

  综上所述,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两上诉人的上诉理由均不能成立,对其上诉请求本院均予以驳回。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由上诉人朱国基、希施生物科技(上海)有限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徐燕华

代理审判员:桂  佳

代理审判员:胡古月

二○一四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  记  员:谭  尚

商业秘密网微信公众二维码
| 最新资讯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