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1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1年内提出。之所以这样规定,是由于婚姻的本质是双方感情的结合,这种感情有时候是婚前产生的,有时候是婚后产生的。在某些情况下,尽管双方缔结婚姻关系的时候,一方确是受到了胁迫,违背了自己真实的意愿,但是共同生活了一段时间后,也许会产生感情。所以我国对于请求撤销婚姻的时间进行了一定的限制,过了这个时间,就推定受胁迫的一方已经与对方产生了夫妻感情,丧失了撤销婚姻关系的条件。
所以一旦发生可撤销婚姻关系纠纷,当事人必须提交相应的距结婚登记是否超过1年的证据,申请撤销婚姻关系的一方要提交时间没有超过1年的证据,而另一方如果想抗辩的话则要提交距结婚登记已经超过1年的证据。而且这1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或者延长的规定,是一种不变的期间,申请撤销婚姻关系一定要在婚姻关系建立起1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