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婚姻法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有权申请宣告婚姻关系无效的主体包括婚姻当事人,即共同生活在一起的男女双方,以及利害关系人。其中,利害关系人的范围根据婚姻无效的原因其范围是不同的:
(1)以重婚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当事人的近亲属及基层组织。根据《民通意见》第12条的解释,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所以,在当事人重婚的情况下,申请人可以是男女双方的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
(2)以未到法定婚龄为由申请宣告婚姻无效的,为未达法定婚龄者的近亲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