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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婚姻纠纷案件举证,这16个关键问题一定要知道(15)

发布时间:2015-10-10 10:08点击率:

婚姻关系的本质是男女双方感情的一种结合,婚姻关系的存续与否是需要以有无夫妻感情来判断的,婚姻关系的当事人有无过错并不是准予离婚或者不准离婚的法定事由,对此,《婚姻法解释(一)》第22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符合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应准予离婚情形的,不应当因当事人有过错而判决不准离婚。所以当事人离婚的时候,一定要围绕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来进行举证质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规定了若干种情况,如果有这几种情况的,人民法院经调解无效的,可以依法判决准予离婚。但是根据该司法解释,是可以而并不是必须,因此如果有这几种情况的,并不是必须判离,如果人民法院经审查夫妻双方的感情确实没有破裂,有和好的可能,也可以不判离。由于我国《婚姻法》是2001年4月28日经过修订的,这个司法解释是1989年作出的,由于《婚姻法》的效力高于司法解释,所以对于这个司法解释的规定与《婚姻法》有矛盾的地方,应该以《婚姻法》为准。如果内容不与《婚姻法》相冲突的话,则该解释在审判实践当中仍然是适用的。具体来说,当事人离婚的时候,以下几方面的证据可以证明夫妻双方的感情是否真正破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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