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系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该证据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予以证明,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予以认证,或者履行我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证据是在香港、澳门、台湾地区形成的,应当履行相关的证明手续。同时,如果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供外文书证或者外文说明资料,应当附有中文简体译本。
十三、争取未成年子女的抚养权时需要提交的证据有哪些?
【举证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