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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诉吴广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一审判决文书(5)

发布时间:2015-05-29 14:34点击率:

       一、公诉机关提交的证据  
      (一)证人证言   
        1、证人施某的证言笔录,证明其受辉瑞公司委托而报案,吴广在上海药明康德公司工作期间,在该公司的辉瑞项目组工作,2010年10月16日晚在公司研发部办公室偷拆电脑硬盘被公司保安当场抓获;公司对商业秘密的保护采取了一系列措施,包括与员工签订保密协议、员工只能进入被授权的区域、电脑和数据库等必须输入密码进入、员工之间不得相互交流不同客户的项目信息等,保密协议规定员工离职后在一定期限内仍有保密义务。   
        2、证人朱某的证言笔录,其在上海药明康德公司任IT部主任,证明公司合成部的电脑设置比其他部门严格,因为涉及到商业秘密,只有组长以上的职位才可上外网;公司的所有电脑不允许拷贝资料,即usb接口全部锁定,需经部门主任级领导审批后,由IT部将usb接口的口令打开才能到该部门的电脑上拷贝资料;公司的两台电脑间互传资料也要经过部门审批;公司每台电脑都由使用者设置有开机密码、邮箱账号等,并规定每三个月更换一次,不得重复,否则自动过期无法开机登录;若采取拆卸电脑硬盘的方式拷贝资料则无法监控,2010年曾发生过类似的事件。   
        3、证人辛某的证言笔录,其在上海药明康德公司任合成部助理主任,证明公司的整个四号楼都从事辉瑞项目,合成部在四号楼的二楼;实验室需要门禁卡才可进入,但办公室没有门禁;其权限比其他组员高,但其因工作需要将账号信息告诉组员,可以看到全组人员研发的化合物的数据资料,但无法看到其他实验组的研发报告;吴广在其主管的实验组,2010年10月16日,吴广在七号楼工艺研发部偷拆电脑硬盘时被保安查获。   
        4、证人虞某的证言笔录,其在上海药明康德公司任项目组组长,证明公司给其个人专用电脑的开机密码仅其个人知道,公司规定定期统一更改密码;电脑内存储的大多数是辉瑞项目的信息和资料;吴广在四号楼辉瑞项目组,其主管是辛某;公司内部开会的时候知道其电脑内的信息被吴广窃取。   
        5、证人牟某的证言笔录,其在上海药明康德公司任项目组副主任,证明公司给其配的电脑的开机密码只有其个人知道,且三个月更改一次;电脑内存储的是辉瑞项目的信息和资料;吴广在四号楼的项目组,其主管是辛某。2010年10月,吴广在公司七号楼盗窃硬盘时被抓,后被公司劝退。   
        6、证人郑某的证言笔录,其在上海药明康德公司任项目组组长,证明公司给其配的电脑的开机密码只有其个人知道,并定期更改密码;电脑内存储的都是辉瑞项目的信息和资料,仅其个人接触得到;吴广在辛某项目组;公司内部开会的时候知道其电脑内的信息被吴广窃取。   
        7、证人林某的证言笔录,其以前在上海药明康德公司任项目组组长,证明公司给其配的电脑的开机密码只有其个人知道,并定期更改密码;电脑内存储的都是辉瑞项目的信息和资料,仅其个人接触得到;吴广在辛某项目组;公司内部开会的时候知道其电脑内的信息被吴广窃取。   
        8、证人王某的证言笔录,其以前在上海药明康德公司任项目组组长,证明公司给其配的电脑的开机密码只有其个人知道,并定期更改密码;电脑内存储的都是辉瑞项目的信息和资料,仅其个人接触得到;吴广在辛某项目组;公司内部开会的时候知道其电脑内的信息被吴广窃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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