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动态 知识 典型案例 判决文书 处罚文书 优秀文章
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业秘密保护 > 判决文书 >

(上海)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诉吴广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一审判决文书(4)

发布时间:2015-05-29 14:34点击率:

       公安机关于2011年12月22日接上海药明康德公司报案,经调查取证,并委托科技咨询中心进行相关鉴定后,于2012年4月13日作出立案决定。吴广到案后,如实供认其实施了上述行为。   2012年2月13日,上海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以下简称科技情报所)根据科技咨询中心的委托出具《知识产权检索报告》,结论为:艾娜科公司在SciFinder和ACDFIND两个数据库披露的89个化合物结构式中,77个结构式于2011年3月2日首次由艾娜科公司公开,12个结构式于2011年3月11日首次由艾娜科公司公开。检索报告显示,在28号、29号和75号结构式的首次披露日前,辉瑞公司对该3个结构式享有专利优先权。   
       2012年3月8日,科技咨询中心出具(2012)鉴字第07号技术鉴定意见:艾娜科公司在其网站及SciFinder和ACDFIND数据库中公开发布的89个结构式与上海药明康德公司研发的在辉瑞公司GCSW系统中相应的89个结构式相同;GCSW系统的89个结构式中,77个结构式在2011年3月2日前,12个结构式在2011年3月11日前,均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的技术信息。   
       科技咨询中心分别于2012年4月11日和6月5日出具(2012)鉴字第07-1号和07-2号技术鉴定意见:(1)上海药明康德公司研发的上述89个化合物具有很高药用或其它生物化学方面的潜在价值和应用前景,具有实用性,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2)上海药明康德公司完成辉瑞公司以FTE形式下达任务单并付费的43个化合物任务所采用的合成路线和工艺等是科学、合理的,应花费的必须时间为305个工作日,合计2,440个工作小时。此外,该中心通过组织专家论证,于2012年6月7日出具咨询意见:自2011年3月艾娜科公司在其网站及ACDFIND和SciFinder数据库中公开披露上述89个化合物结构式等相关信息,至2011年11月已超过6个月时间,相应信息已丧失新颖性,直接导致上述89个结构式等相关信息丧失了获得专利保护的权利。   
       2012年7月18日,根据公安机关的委托,上海公信中南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信中南公司)出具公信中南[2012]鉴字第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认定在被吴广公开的89个结构式中,80个结构式涉及的研发费用共计2,686,103.43元。而上海药明康德公司就4号、12号、21号、40号、41号、54号、55号、56号、69号等9个结构式未能提供研发费用的相关资料,故未予计入。   
       针对辩护人在庭审中对5号、6号、30号、56号、61号、62号、74号、75号这8个结构式的非公知性及与被吴广披露的结构式之间的同一性提出的意见,公诉机关进行了补充侦查。为此,科技咨询中心于2013年9月2日就(2012)鉴字第07号技术鉴定意见作出补充说明:鉴定时就56号、61号化合物结构式检材有误;30号、62号、74号化合物结构式属于互变异构体,披露了一种结构形式意味着披露了另一种结构形式,因此该3对结构式具有同一性;5号、6号、75号结构式都是化合物外消旋体的表示方法,使用国际通用的Chem Draw软件,按IUPAC命名规则,这3对结构式具有完全相同的化学名称,属于等同结构式,因此该3对结构式具有同一性。科技咨询中心还于同年9月4日委托科技情报所就8个结构式进行补充检索,科技情报所于同年9月11日出具《知识产权检索报告》,结论为:辉瑞公司GCSW系统中的5号、6号、30号、56号、61号、62号、74号、75号这8个结构式由艾娜科公司首次在ACDFIND数据库公开,时间均为2011年3月11日。此次补充检索的结构式中,56号、61号结构式与前述科技咨询中心鉴定意见记载的辉瑞公司GCSW系统中的56号、61号结构式不同,但补充检索的61号结构式系辉瑞公司GCSW系统中61号结构式的反应物结构式。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商业秘密网微信公众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