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动态 知识 典型案例 判决文书 处罚文书 优秀文章
首页 > 知识产权智库 > 商业秘密保护 > 判决文书 >

(上海)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诉吴广侵犯商业秘密纠纷案一审判决文书(12)

发布时间:2015-05-29 14:34点击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2)浦刑(知)初字第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   
       被害单位辉瑞公司(PFIZER INC.),住所地美国纽约州纽约市东42街235号(235 East 42nd Street,New York,New York,U.S.A.)。授权代表Mark J. Cooper,高级副总裁及法律顾问。   
       诉讼代理人常俊峰,北京市金杜律师事务所律师。   
       诉讼代理人张军伟,上海致格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害单位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外高桥保税区富特中路288号1号楼。法定代表人李革,董事长。   
       诉讼代理人邱根永,男,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工作。   
       诉讼代理人黄亮,男,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工作。   
       被告人吴广,男,1979年7月15日生,汉族,硕士研究生文化,系上海艾娜科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上海市松江区。因涉嫌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2年5月9日被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浦东新区看守所。   
       辩护人聂建军,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马远超,上海市协力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刑诉〔2012〕408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广犯侵犯商业秘密罪,于2012年9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8月5日召开庭前会议,同年8月22日、9月22日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闵捷、代理检察员吴晓峰出庭支持公诉,被害单位辉瑞公司的诉讼代理人常俊峰、张军伟,被害单位上海药明康德新药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药明康德公司)的诉讼代理人邱根永、黄亮,被告人吴广及其辩护人聂建军、马远超到庭参加诉讼。期间经辩护人申请决定延期审理两次,经公诉机关建议延期审理两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0年9、10月间,被告人吴广利用其在上海药明康德公司担任合成研究员的工作便利,先后数次采用拆换其他研究人员办公用保密电脑硬盘的方法,窃取上海药明康德公司为辉瑞公司研发的资料,其中包括化合物结构式及其合成信息。2011年3月至6月间,吴广为虚假宣传个人研发能力,将窃取的新型化合物结构式中的89个在互联网公开披露。吴广被警方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辉瑞公司的89个结构式及相应的合成信息构成商业秘密,吴广的披露行为导致该些结构式不能申请专利,使得被害单位辉瑞公司及上海药明康德公司的研发失去意义,因此所有的研发费用都是被害单位的损失,包括结构式的设计成本、合成费用等。鉴于结构式设计成本难以计算,而可以查明的损失仅为辉瑞公司支付给上海药明康德公司的合成费,该费用也已达人民币2,686,103.43元。公诉人当庭宣读了被告人吴广的供述笔录,证人证言笔录,报案材料,《劳动合同》、《雇员保密信息和发明转让协议》、“关于吴广岗位职责的说明”、计算机使用规程、“(辞)离职手续办理确认书”、上海市单位退工证明,扣押物品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物证鉴定中心鉴定书、“关于查找、打印涉案化合物实验报告的说明”、经吴广签字确认的实验报告,上信司鉴所[2011]计鉴字第03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上信司鉴所[2011]计鉴字第03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2011)沪闸证经字第7809号公证书,2012210080123-124号《知识产权检索报告》、20131380JM号《知识产权检索报告》、沪科技咨询服务中心(2012)鉴字第07号、第07-1号、第07-2号技术鉴定报告书及补充说明,沪科技咨询服务中心(2012)咨字第06号咨询意见,公信中南[2012]鉴字第66号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附件,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及被告人吴广的户籍资料等证据。公诉机关据此认为,被告人吴广以盗窃方法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并非法披露,造成特别严重后果,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之规定,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建议判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因被告人吴广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可以从轻处罚。   
商业秘密网微信公众二维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