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被异议商标,2014年4月,商评委作出裁定认为,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为图文组合商标,两件商标的图形部分在设计手法、整体视觉效果上近似,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同时,鉴于引证商标的申请注册日早于案外商标的申请注册日,且案外商标与被异议商标整体构成有一定差异,故兴南国际关于被异议商标系由其独创不构成对引证商标的摹仿的主张不成立。但是,商评委认为捷高公司提交的证据仅能证明“牛图形”作为商标权利归属及捷高公司将之作为商标在先使用的情况,不能证明被异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损害了捷高公司的在先著作权。
综上,商评委裁定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
捷高公司不服商评委所作裁定,随后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