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审查,商标局于2012年6月作出对被异议商标不予核准注册的裁定。
兴南国际不服商标局所作裁定,于同年7月向商评委提出复审申请,主张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而且被异议商标系兴南国际独创,其早于2001年便申请注册了案外商标,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并不是对引证商标的摹仿,不属于不正当竞争且未违反诚实信用原则。同时,兴南国际主张捷高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证明引证商标系由其独创并具有一定知名度,其申请注册被异议商标不构成抢注及不当注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