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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诉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等(3)

发布时间:2015-05-10 21:42点击率:

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辩称:一、关于审查程序。审查指南第四部分第三章第3.3节规定的目的在于促使无效宣告请求人在无效宣告程序中积极进行举证,专利复审委员会依据各个无效请求案件的具体情况判断无效宣告请求人所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是否符合受理条件。具体到本案,第三人在意见陈述中已结合其提供的证据说明了无效理由,该无效宣告请求已符合受理条件,被告在受理后亦给予了双方当事人充分的举证和陈述意见的机会。据此,被告审理程序并无违法之处。二、关于无效宣告审查决定中所认定的事实和理由,仍坚持在第10966号决定中的意见。综上,被告作出的第10966号决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合法,原告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请求法院维持第10966号决定。

第三人苏州试验仪器总厂述称:同意被告作出的第10966号决定中的理由,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持第10966号决定。

本院经审理查明:

本专利是名称为“无地基型三向电动振动试验台”、专利号为01263160.4号实用新型专利,其申请日为2001年10月8日,授权公告日为2002年7月24日,授权时专利权人为苏州新区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 2007年3月2日变更为本案原告东菱公司。

本专利授权公告时的权利要求书如下:

“1. 一种无地基型三向电动振动试验台,包括振动发生机[1]、水平滑台[2]、油箱[4]、静压供油回路、台座[3]、带减振器[5]的耳轴[7]以及测试装置,其特征在于:台座[3]采用卧式结构,振动发生机[1]通过耳轴[7]架设在台座[3]的一侧,并处于最低位置;水平滑台[2]座落在台座[3]的另一侧,并处于最低位置,油箱[4]设在水平滑台[2]下方并固定在台座[3]上,油箱[4]通过液压管路与水平滑台[2]的浮动面形成静压供油回路,台座[3]底支撑面采用整体立面或多立面支撑结构。

2.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试验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台座[3]底面与地面之间铺垫有隔振橡皮。

3. 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试验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多立面支撑结构由至少两条立面平行布置构成。

4.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试验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多立面支撑结构由一个框形立面构成。

5.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试验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多立面支撑结构由至少两个框形立面圈套布置构成。

6.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试验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多立面支撑结构由“匚”形立面对置构成。

7.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试验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多立面支撑结构由“日”字形立面构成。

8.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试验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多立面支撑结构由“目”字形立面构成。

9.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试验台,其特征在于:所述多立面支撑结构由条形与“匚”形组合构成。

10.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的振动试验台,其特征在于:所述油箱[4]及静压供油回路的操作面位于台座[3]的一个侧面上。”

针对本专利,苏州试验仪器总厂于2007年7月5日向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并提交了附件1-3,其中附件1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机械行业标准(JB/T 6869-93)“水平振动台(正弦)技术条件”。附件1公开了一种水平振动台(参见附件1第1页第3行至第2页第2行,图1),其由振动台1和水平滑台组成,所述振动台1可以是电动振动台或液压振动台,其中水平滑台由工作台4、联接器3(用于联接工作台和振动台)、滑台导向系统5、校平垫块6、基础底板7和油源8等组成,振动台1通过悬挂系统2设置在基础底板7的一侧,水平滑台设置在基础底板7的另一侧,油源8设置在水平滑台下方并位于基础底板7上方,基础底板7的底面与基础9为面接触方式,水平滑台限于是采用油膜或静压支承原理设计制造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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