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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一中行初字第413号
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科技城龙山路2号。
法定代表人吴国雄,副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运泰,男, 1940年9月11日出生,住北京市丰台区东高地。
委托代理人刘洪京,男, 1944年1月14日出生,住北京市西城区马甸南村。
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北四环西路9号银谷大厦10-12层。
法定代表人廖涛,副主任。
委托代理人关刚,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委托代理人隋璐,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审查员。
第三人苏州试验仪器总厂, 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高新区鹿山路55号。
法定代表人钟琼华,厂长。
委托代理人阎世强,江苏南京东方瑞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孙高,张家港市高松专利事务所专利代理人。
原告苏州东菱振动试验仪器有限公司(简称东菱公司)不服被告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简称专利复审委员会)2008年1月3日作出的第10966号无效宣告请求审查决定(简称第10966号决定),于法定期限内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08年3月1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并按照法律有关规定通知苏州试验仪器总厂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于2008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东菱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洪京、江运泰,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的委托代理人关刚、隋璐,第三人苏州试验仪器总厂的委托代理人阎世强、孙高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第10966号决定系被告专利复审委员会就第三人苏州试验仪器总厂针对原告东菱公司所拥有的名称为 “无地基型三向电动振动试验台”的实用新型专利权(简称本专利)而提出的无效宣告请求而作出的,该决定中认定:
本专利权利要求1与附件1的区别在于:1)本专利权利要求1具体限定了振动试验台为“无地基型”的;2)带减振器的耳轴,振动发生机通过耳轴架设在台座上,而附件1的振动台是通过悬挂系统架设在基础底板上的;3)振动发生机和水平滑台处于最低位置;4)测试装置;5)本专利权利要求1中还包括台座支撑面采用多立面支撑结构的技术方案。
对于区别技术特征2),本专利权利要求1的技术方案中采用了振动发生机通过耳轴架设在台座上的方式,要将振动发生机架设在台座上,既然是架设,又要满足三向振动试验台的振动发生机可以通过耳轴进行翻转的需要,台座就必须要有支架结构,而支架结构是与台座一体成型的或是作为一个独立部件固定在台座上的都是本领域技术人员根据实际需要容易选择的,并不会对振动试验台的实际效果产生任何影响,而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由于需要给台座减振,将振动发生机架设在台座上的系统具有减振器是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容易想到的,振动试验台的悬挂系统包括耳轴也是显而易见的,即振动试验台的悬挂系统包括耳轴和减振器对于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