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对员工利益的保护
在对员工利益的保护上,我国除了宪法和劳动法对员工做了基本人权和劳动权的规定外,地方法规也有一些规定。
《深圳经济特区企业技术秘密保护条例》规定,企业要求保护商业秘密的,必须采取具体的保密措施,同时,如果没有约定,从职工离开该企业之日起,该职工商业秘密保护义务自动终止。企业要求职工继续保密的,必须支付费用。竞业限制协议约定的补偿费按年计算不得少于该员工离开企业前最后一年从该企业获得的报酬总额的三分之二。
《珠海市企业技术保护条例》对商业秘密权利人即企业的要求虽然没有提到上述义务自动终止和保密问题。但是仍然将离职职工承担竞业限制的补偿费,规定为竞业限制合同的有效必备条件。
这些规定表示的努力,应该认为是在商业秘密保护中,注意保护职工利益的典范。
三 我国商业秘密保护中利益冲突的思考与借鉴
法律的作用在于规范社会的基本行为,从而促进社会的进步。商业秘密法具有促进竞争与反不正当竞争的双重作用,因此,也是各对相反利益冲突的集合体。平衡各对利益,使社会和谐发展,是实践中具体操作的问题,也是商业秘密法律保护实现其社会功能的最关键点所在。在商业秘密保护的理论与实践中,把握好下面的原则,也就最终达到了保护商业秘密的目的,实现了社会效益的最大化。
(一)维护商业道德
商业秘密所维护的商业道德,是历史的道德;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变化而变化。全世界范围正在进行市场经济竞争,为压制激烈竞争造成的不良作用,发达国家均重视商业道德建设。商业道德的好坏,实际上是经济发展的直接条件之一,有着直接的社会经济效果。从西方国家早期的判例可以看出,在法律没有规定或没有先例时,英美国家的法院以商业道德为标准去衡量各方的行为,创造性地确立先行判例。
在现代社会,商业秘密具有的价值越来越大,而在商业间谍的手段也越来越发达的情况下,对诚实信用的商业道德的强调越发显得重要。各国的商业秘密法都承认维护商业道德是其基本的政策目标。
(二)促进研究和开发
除了维护商业道德以外,另一个经常被强调的商业秘密的保护宗旨就是促进研究和开发。任何人对其花费时间、金钱和劳动所得到的成果均享有合法的利益,商业秘密保护正是体现了这种鼓励研发的作用。由于商业秘密的保护,使社会公众得到这些信息时要付出一定的代价,而不能像没有保护时那样自由、无偿地得到并使用这些商业信息。另一方面,商业秘密保护并不禁止社会公众自己合法地获得相同的信息,这从某种角度说,也是对研发的促进。进一步说,这种对他人劳动成果的尊重,也是商业道德的体现。具有良好道德准则的市场又更有利于经营活动和研发活动,最终相互促进。
(三)关于利益冲突的底线——公共利益
商业秘密所带来的利益是巨大的,同时,可能保护存在着不为人知的,对社会有害的信息。因此,商业秘密保护不能没有限度,这个限度就是社会公众利益。在某些情况下,保护公共利益的需要优先于秘密的保护。为保护公共利益,可以通过媒体向公众披露秘密信息,或者向有关部门予以披露。当商业秘密的保护最终使公众得到利益,而权利人本身也因此得到利益时,就是商业秘密的最大化的利用,也达到了利益平衡的最佳点。这需要商业秘密权利人的努力,也需要执法者把好最后一道关。
结束语
从商业秘密保护的整个历史来看,经济的不断进步,信息产生与交换的飞速发展,导致利益主体竞争日益激烈,商业秘密保护内容在不断变化中扩大。文化背景的不同,道德的历史性变化,致使对商业秘密的理解与实践也不同。各类利益冲突最终都需要得到平衡,这种平衡是动态的平衡,实现这种平衡的规则是动态的规则。它的基本原则是在最终使公众受益的目标下维护商业道德和促进社会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