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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业秘密保护的利益冲突(5)

发布时间:2015-06-01 13:52点击率:


  保有商业秘密就是保有现实或潜在的竞争优势,是现代企业特别是高科技企业生死存亡的关键。

  为了鼓励自由竞争、激励创新和维护商业道德,他人如果以正当手段获得了商业秘密,那么这种打破商业秘密权人垄断优势的方式将被认为是合法的。这就是竞争者对商业秘密权人的利益的限制。美国《统一商业秘密法》(1985年修订本)对商业秘密定义后的评论指出,合法的手段包括:(1)独立开发获得;(2)“反向工程”获得;(3)接受商业秘密所有人的许可获得;(4)对公开使用或公开展出观察获得;(5)从公开出版物获得商业秘密。[12]这些限制手段的两个基本点是,第一,维护商业道德,表现在竞争者必须用正当手段获取商业秘密;第二,鼓励竞争,表现在商业秘密权人的权利为非排他性垄断。在这里,我们又一次看到理论上和实践中处理商业秘密纠纷的基本原则与立场是维护商业道德、推动社会、经济进步。

  放眼国际经济大舞台,国家之间在商业秘密保护上的冲突,也表现得非常尖锐。如Trips要求对“未披露信息”的保护就是国家利益冲突的一个证明。“未披露信息”可以说是对专利、商标、著作权不能保护的“知识”利益做的无所不包的兜底。对技术与经济都发达的国家来说,越是这样高标准的保护,越是能保证其在世界上的经济垄断地位,越能拉大其与发展中国家的距离。

  在当今世界,一国的实力和能量主要由其产业经济的能力来衡量,而支撑这种产业经济能力的,主要是依靠知识或者知识产权,其中秘密的知识或信息起着骨干作用。[13] 在国际间谍事件中,间谍窃取的商业秘密信息就是跨国公司国际竞争的锐利锋芒。失去竞争力的公司在市场上将丧失巨大经济利益,虽然这种直接损失落在跨国公司身上,但是巨大的间接损失却落在与跨国公司有密切经济联系的国内劳动者就业和资本利润身上,这种损失包括竞争力、利润和就业机会的丧失,它是一种巨大的国际经济利益从一国转移到另一国,从而损害整个国家经济能力和国家安全。因此,国际国内都必须建立法律体系保护商业秘密,防止经济间谍活动。完善立法,保护商业秘密不仅必要,而且非常重要,已经成为维护国家经济安全与公平商业活动秩序的最迫切的任务。同时,挖掘我国在知识产权领域内具有的独特优势,增强自身竞争力,也是目前国内的企业和机构急需要做的。这样,能在某种程度上平衡我国在高科领域的国际支付所带来的利益损失。

  3、员工利益

  员工是一个十分具体的概念,就是一个实在的自然人。应享有法定的精神权利与物质权利,如学习自由、言论自由、劳动自由、择业自由。这些自由与一定时期的社会、经济、文化背景是有深刻联系的。员工因不同背景的存在而在现实中拥有不同的利益。因此,可以说,员工的利益因为大环境的变化而变化。在不同的国家,或者一个国家不同的时期,对员工利益的保护程度也有所不同。宪法、劳动法规定的职工的享有的基本权利是对商业秘密所有人的利益的最低限制。这种限制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在职员工对企业利用商业秘密的限制,二是离职职工对企业利用商业秘密的限制。

  现代经济增长和发展已使企业在很大程度上将秘密信息信托给员工,在职员工在各自的岗位上掌握不同的企业秘密。只有当员工对企业的秘密保护恪尽职守时,这种信托才是最有效益的。因此,企业对在职职员规定了非常严格的保密要求,这些保密要求,必须要符合公共利益和基本人权,如,言论自由、择业自由等,才能称得上是合法的。

  国外有的学者指出,在涉及到员工的案件中,问题往往被许多相互冲突的政策以及现代工业生活的事实搞得搞得非常复杂。侵占商业秘密在道德上应当受责难,应当按照刑法处罚,并由民法予以规范。但是,还有许多其他问题。一方面,通过限制信息的自由流动,对员工或者前员工使用或者披露商业秘密的权利进行太严格的控制,就会损害劳动力市场,会使一些人(往往是最优秀的)不可能到他处就职或者自行营业。“这样就产生了悖论,即由于员工的技术水平越来越高,他又被限制进入生产效率更高的领域去发挥作用。”[14]另一方面,没有某种形式的雇佣关系终止后的保护(如竞业禁止协议),以确保有价值的开发和改进为企业所独家拥有,就会减少研究和开发的刺激。有效平衡员工利益与促进研究与开发、商业秘密权人的利益,是实践中的难点,并且在实践中各方的利益倾向不断发生变化。相同的案件,在不同的环境可能产生截然相反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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