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谢尔玛规则确立12年以后,1949年,原告Conmar Products指控被告故意引诱其员工离职,使其向被告泄漏了原告制造拉锁的七项秘密。该案判决侵占者在原告的商业秘密因为申请专利中的失误而无限公开后可以自由对原来的商业秘密加以利用,即确立了自由使用原则,构成了对谢尔玛规则(Shellmar Rule)的彻底否定,被称为“科玛规则”。[19]Conmar Rule表明商业秘密侵权人因其侵占行为所受到的禁令制裁令在该商业秘密存续期间之内有效,当有关商业秘密被公开之后,侵权人将不再受禁令约束而可以重新使用该项信息并领先其他竞争者先行进入市场。
Conmar Rule表现了对侵权者的宽容甚至偏袒而不利于商业秘密权利人和其他善意竞争者,因而其是美国司法实践中褒贬不一而颇有争议的。
由于Shellmar Rule 和Conmar Rule两个相互否定的判例先后出现且同时存在,美国法院在有关商业秘密禁令救济问题开始不断做出相互矛盾的判决,为此,出现了“威斯汀规则” (Winstion Rule)[20]:如果一个人不正当地获得了他人的秘密信息,他将在一段时间被禁止使用该项信息直到其他善意竞争者已经赶上来或者该项信息已经公开而进入公有领域,而“这样一段时间”将由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加以裁定。原告公司的员工辞职后组织了被告Winston Search公司,在利用原告公司技术的基础上,被告开发出了新的产品。法院认为,合法竞争不应限制,员工对社会作贡献可以自由流动,以自己的知识和技能来参与竞争;另一方面企业的商业收税官作为一种既得的财产权益也应得到保护,即员工的保密义务应得到遵守,违反者将受到惩罚。所以,法律既不应偏袒原告从而永久性禁止被告使用商业秘密,也不应偏袒被告从而使其在商业秘密公开之后自由使用,在这时法官应当根据个案的具体情况来达到这样一种公平的状态,即根据同行业中其他善意竞争者掌握原告商业秘密要花费的合理时间为依据来确定一段时间,在这样一段时间被告不得使用有关信息,在经过这样一段时间以后,善意的竞争者达到了与恶意竞争者(被告)相同的竞争水平,这时可以让他们共同站在同一条起跑线重新开始竞争。这样,一方面原告的竞争中的优先地位得到了法律的保护,贯彻了侵权法中保护商业秘密的立法精神;另一方面又允许被告能有机会在相同领域中继续展开竞争,体现了美国法院所一贯奉行的对竞争鼓励的政策。最后,上诉法院根据本案具体情况维持了一审判决所作的为期二年的禁令措施。
Winston Rule 是对Shellmar Rule 和Conmar Rule这两种极端的折衷,也是对美国商业秘密法和竞争法的平衡,它代表了当今美国法院在有关商业秘密被侵权后如何给予禁令救济的一般实践。
3、对员工利益的保护
自商业秘密保护开始,美国的法院即注意全面考虑企业与员工利益,力争达到平衡。
由于保护商业秘密的首选理论是维护产业道德,法院更关心职工流动给企业从而给社会经济秩序造成的负面冲击,很少站在员工角度看问题,所以早期判例注重保护当事人之间的保密关系。与保密关系同时被强调、作为保护企业利益理论符号的是维护商业道德理论。于是在有的案件中法庭指出:被告(员工)拒不承认最基本的诚实、公平交易观念的支配地位。因此,员工当然败诉。
在美国1939年大箫条过后,理论和实践有所改变。经济危机造成劳动者失业和再就业浪潮,判例注意保护劳动生存权。这一时期涌现了一批离职员工胜诉的判例,法庭开始将诉讼焦点集中于商业秘密的构成,在与上述案件十分相似的案件中,法庭发表的意见完全不同:“商业秘密案件的出发点不是保密关系、违反合同或侵占行为,而是事实上是否有商业秘密值得侵占。”
近年来,随着国际经济、技术竞争的空前白热化,公共舆论重新强调保护企业利益。特别是美国警方在美国公司要求下,抓住了盗取商业秘密的日立、三菱公司员工后,美国几乎掀起了爱国狂热。商业道德和诚实、公正交易秩序重新占据上风,员工的利益仍受肯定,但人才流动造成的副作用,则被突出强调。在这种大环境下,有时被告自己证明自己有合法渠道或通过反向工程也能获得商业秘密,其主张也不被理睬,法院以被告毕竟违反了商业道德为由判决被告败诉。对此不少人士指出,商业秘密保护已经做过了头。美国各州有独立立法、司法权,因而秘密存在差异。如吸引了国内甚至世界范围人大批优秀人才的硅谷所在地加里福利亚州,在 Diodes案的判决中,法院写道:“员工从其流动中所获得的利益,被认为高于企业对商业竞争的利益。”[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