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陈晓君是店铺名为“棒棒猪专营店”、会员名为“舒心小猪”的淘宝店铺的注册经营人,销售包括棒棒猪儿童床护栏等棒棒猪品牌的宝宝安全用品。被告德萨公司是名为“德萨母婴专营店”的天猫店铺注册经营人,销售范围包括床护栏等母婴类产品,胡磊系德萨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公司担任总经理职务。2011年8月18日,案外人邝双发将其名下的专利号为ZL20112002××××.1的“嵌入式床护栏”实用新型专利授权给德萨公司用于生产销售妙心牌床护栏,授权日期自2011年8月18日起至2018年12月31日止。
2014年4月15日,胡磊以“棒棒猪专营店”销售的棒棒猪儿童床护栏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淘宝公司进行投诉,并向淘宝公司提交了专利权相关证书材料、专利权人的身份材料、委托材料、专利侵权分析报告及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浙杭知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淘宝公司接到投诉后,通知陈晓君进行申诉。因陈晓君未提交不构成侵权的证明材料,淘宝公司删除涉案商品链接。
因案外人谢益长就专利号为ZL20112002××××.1的“嵌入式床护栏”实用新型专利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复审委员会提出无效宣告请求,2014年5月14日,专利复审委对该专利的无效宣告请求进行口头审理,口审中该专利当庭被宣告全部无效。当日,陈晓君的委托代理人向胡磊及淘宝公司发送编号为[2014]025的催告函邮件各一份,告知胡磊投诉所依据的ZL20112002××××.1号“嵌入式床护栏”专利当庭被宣告全部无效的事实,并要求胡磊在两日内主动撤回针对“棒棒猪专营店”涉案商品的投诉。胡磊收到上述邮件后,并未主动向淘宝公司撤回其投诉。淘宝公司回函收到催告函,并要求陈晓君提供有效申诉凭证。其后,陈晓君并未提交相关申诉材料。
2014年8月27日,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14)浙知终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认为涉案专利权在专利复审委口审时被当庭宣告全部无效,且该专利权涉及专利权属纠纷已被诉至相关人民法院,鉴于涉案专利权的权利效力及权利归属均处于极不稳定状态,故驳回涉案专利权人邝双发的起诉并撤销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3)浙杭知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2014年9月26日,陈晓君再次向淘宝公司发起申诉,并提交了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浙知终字第73号民事裁定书。淘宝公司收到该申诉后,于2014年10月14日恢复了涉案商品链接。
淘宝公司成立于2003年9月4日,经营范围包括:计算机网络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发布国内广告等。注册资本为人民币6500万元。2014年2月28日,淘宝公司向浙江省通信管理局申请并取得了在其网站(www.taobao.com)上从事信息服务业务(仅限互联网信息服务业务),业务覆盖范围含互联网信息服务不含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医疗器械、文化、广播电影电视节目,含电子公告服务,为网络用户提供服务。
在淘宝公司网站(www.taobao.com)注册为用户均需同意淘宝公司制定的《淘宝服务协议》,其中协议第三条第2点规定用户“您在淘宝平台上交易过程中与其他会员发生交易纠纷时,一旦您或其他会员任一方或双方共同提交淘宝要求调处,则淘宝作为独立第三方,有权根据单方判断做出调处决定,您了解并同意接受淘宝的判断和调处决定”;第四条第1点第c项规定用户“不发布国家禁止销售的或限制销售的商品或服务信息(除非取得合法且足够的许可),不发布涉嫌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它合法权益的商品或服务信息,……”;第四条第2点第d、e项规定用户“您了解并同意对于您在淘宝平台上发布的涉嫌违法、涉嫌侵犯他人合法权利或违反本协议和/或规则的信息,淘宝有权不经通知您即予以删除,且按照规则的规定进行处罚。您了解并同意对于您违反本协议项下承诺,或您在淘宝平台上实施的行为,包括您未在淘宝平台上实施但已经对淘宝平台及用户产生影响的行为,淘宝有权单方认定您行为的性质及是否构成对本协议和/或规则的违反,并根据单方认定结果适用规则予以处理或终止向您提供服务,且无须征得您的同意或提前通知予您。您应自行保存与您行为有关的全部证据,并应对无法提供充要证据而承担的不利后果”;淘宝规则第四十条规定,出售假冒商品的或者不当使用他人权利属于违规行为,淘宝有权删除有关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