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胡磊发起的投诉行为是否是市场竞争行为,以及该行为后果由谁承担。
二、胡磊发起投诉的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三、在涉案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当庭宣告无效,胡磊已收知陈晓君委托代理人的致函后,未撤回投诉行为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四、淘宝公司是否构成帮助侵权。
正当的侵权投诉本身是权利人行使权利的一种体现,既可以维护自身权利,也可以打击竞争对手或被控侵权人,一定程度上系通过合法破坏他人竞争优势从而增加了自己的竞争优势,因此,投诉行为本身是一种市场竞争行为。
胡某在涉案专利被专利复审委口审宣告无效后收悉陈晓君的致函后,在合理的时间内应当知道涉案专利权效力及权属处于极不稳定的状态,为了防止陈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其在取得更加稳定有效的权利依据之前,按照诚实信用原则,应当撤回针对陈某的投诉,然而,其怠于撤回投诉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实质上损害了正当的竞争秩序。
附判决书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5)杭余知初字第173号
原告:陈晓君。
委托代理人:邓恒、黄新宇。
被告:南京德萨商贸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胡磊,总经理。
被告:胡磊。
被告南京德萨商贸有限公司。
被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陆兆禧。
委托代理人:滕卫兴。
原告陈晓君诉被告南京德萨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德萨公司)、胡磊、浙江淘宝网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淘宝公司)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6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于2015年5月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陈晓君的共同委托代理人邓恒、黄新宇,被告德萨公司、胡磊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刘亚莉,被告淘宝公司的委托代理人滕卫兴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陈晓君在淘宝网上销售棒棒猪品牌的宝宝安全用品,其中棒棒猪宝宝安全床护栏(下称涉案商品)为陈晓君销售的一款重要商品。该涉案商品可防止婴幼儿从床上摔落故而深受广大消费者欢迎。2014年4月15日德萨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即胡磊以陈晓君在棒棒猪舒心专卖店销售的涉案商品侵犯其专利权为由向淘宝公司进行投诉(投诉编号941039),其中胡磊投诉时向淘宝公司提交了未生效的(2013)浙杭知初字第284号民事判决书。随后淘宝公司根据胡磊的投诉,删除了陈晓君销售的涉案商品的链接(http://item.taobao.com/item.htm?id=17961535120),陈晓君虽就此曾向淘宝公司提出申诉,但淘宝公司依据前述民事判决书不予支持陈晓君的申诉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