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定代表人:宋作文
委托代理人:杨红革
再审申请人南山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南山人寿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南山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南山集团公司)商标行政纠纷一案,不服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简称二审法院)(2012)高行终字第1207号行政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南山人寿公司申请再审称:
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近似商标。被异议商标指定使用在第36类“金融管理、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等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从经济学上讲,金融是保险、银行和证券三者的统称,金融混业经营的传统由来已久。新保险法拓宽了保险公司的业务范围和资金运用渠道,保险公司可以从事国务院保险监管机构批准的与保险有关的其他业务,即保险公司可以金融混业经营。
目前中国市场上,保险业服务提供者经常同时提供保险服务与金融管理、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等服务。在混业经营的模式下,保险公司实际上也开始在提供除传统保险业务外的其他相关服务,特别是投资和资产管理业务。在非金融从业人员的眼里,引证商标指定服务如“保险经纪、人寿保险、保险咨询、保险信息”等是与被异议商标指定服务“金融管理、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服务之间存在特定联系。
在认定商品类似和商标近似时要考虑请求保护的注册商标的显著程度和市场知名度。引证商标经过南山人寿公司的长期广泛使用,已经在相关公众形成一定的知名度,应给予引证商标更强的保护。因此,被异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请求撤销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异议复审裁定、一审及二审判决,驳回被异议商标在金融管理、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服务上的注册。
南山集团公司书面意见称:
南山集团公司成立于1992年,经过20多年的艰苦创业,现已发展成为以民营股份制经济为主体,集产、供、销、科、工、贸为一体的国家级大型企业集团。2006年,南山集团公司固定资产达236亿元,销售及营业收入136亿元,利税20.5亿元。2009年,南山集团公司综合实力已位居中国企业500强第188位,中国制造业企业500强排名第94位。“南山”牌系列产品连续多年被评为消费者信得过产品。南山集团公司自成立之初就不断进行品牌注册。2008年11月11日,南山集团财务有限公司经中国银监会批准开业,2008年12月18日正式对外营业。南山集团公司的发展历程和董事长宋作文的个人事迹曾在国家、省市级刊物上广泛报道,央视、凤凰卫视等电视台制作多次专题节目在全国播放,“南山”已深入人心。
保险只是金融的一个分支,不能从事投资等业务,并非所有保险都跟金融相关。南山人寿公司没有在中国大陆使用引证商标,没有知名度,相关公众不会混淆和误认,被异议商标在金融管理、担保、募集慈善基金、信托服务上的注册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服务不构成类似服务,请求驳回南山人寿公司的再审申请。
商标评审委员会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