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北京市规定】除提交查询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原始登记凭证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外,还应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保密产、军产房屋的产权单位查询本单位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提交本单位保密委员会同意查询的证明;
(二)非权利人查询市区县级机关、单位保密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应提交市国家安全机关同意查询的证明;
(三)非权利人查询在京中央国家机关、单位保密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应提交国家安全部同意查询的证明;
(四)非权利人查询军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应提交军队军级(含)以上基建营房部门同意查询的证明。
4.查询结果
【建设部规定】查询人要求出具查询结果证明的,查询机构经审核后,可以出具查询结果证明。查询结果证明应注明查询日期及房屋权属信息利用用途。
有下列不能查询情形的,查询机构可以出具无查询结果的书面证明:
(1)按查询人提供的房屋坐落或权属证书编号无法查询的;
(2)要求查询的房屋尚未进行权属登记的;
(3)要求查询的事项、资料不存在的。
【北京市规定】查询机构受理查询人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查询申请的,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房屋权属登记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记载的信息、当即将查询结果口头答复查询人。
查询机构受理查询人原始登记凭证查询申请的,工作人员可将房屋权属登记电子档案或者纸质档案中要查询的原始登记凭证向查询人出示。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复印原始登记凭证。其他查询人需要原始登记凭证作为诉讼、仲裁证据的,可以复印原始登记凭证。
查询机构不能现场提供查询结果的,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按照《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中提供的联系电话、地址,电话或者信函告知查询人查询结果。
查询人要求出具书面查询结果的,查询机构应当如实出具查询结果。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6〕244号)
《北京市建设委员会转发建设部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暂行办法的通知》(京建权[2006]1219号)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8]84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