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权法》第十八条规定:“权利人、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查询、复制登记资料,登记机关应当提供。”实践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如想获知某处房屋的权属登记信息,该通过何种渠道去查询呢?本文整理了建设部(现称“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及北京市相关规定,对房屋登记信息的查询范围、查询主体、查询程序等进行了一些总结,具体如下,供参考:
1.原始登记凭证
【建设部规定】房屋原始登记凭证包括:房屋权利登记申请表,房屋权利设立、变更、转移、消灭或限制的具体依据,以及房屋权属登记申请人提交的其他资料。
【北京市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存档的原始登记凭证,包括申请人在登记时提交的申请表格、身份证明文件、各种批准文件、合同、协议、各种法律文书以及其他资料等。
2.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建设部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包括房屋自然状况(坐落、面积、用途等),房屋权利状况(所有权情况、他项权情况和房屋权利的其他限制等),以及登记机关记载的其他必要信息。
已建立房屋权属登记簿(登记册)的地方,登记簿(登记册)所记载的信息为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登记簿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建住房[2008]84号)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个人和单位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可以查询登记簿中房屋的基本状况及查封、抵押等权利限制状况;权利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利害关系人提供身份证明材料和证明其属于利害关系人的材料等,可以查询、复制该房屋登记簿上的相关信息。
【北京市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为现权利人的房屋权利记载信息,包括房屋坐落、权利人(所有权人、共有权人)名称、产权证号、登记核准日期、建筑面积、房屋设计用途、权利来源、是否有抵押、是否被查封等。
1.原始登记凭证
【建设部规定】原始登记凭证可按照下列范围查询:
(1)房屋权利人或者其委托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权利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2)房屋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可以查询与该房屋有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和证券监管部门可以查询与调查、处理的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4)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可以查询与公证事项、仲裁事项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5)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可以查询与仲裁事项、诉讼案件直接相关的原始登记凭证;
(6)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可以在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范围内查询有关原始登记凭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