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
【建设部规定】房屋权属登记机关对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公开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单位和个人可以自己查询,也可以委托他人查询。
3.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建设部规定】涉及国家安全、军事等需要保密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须经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后方可查询。
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不宜公开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其查询范围和方式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办理。
1.原始登记凭证
【建设部规定】查询人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此外,还应当提供如下资料:
(1)房屋权利人应提交其权利凭证;
(2)继承人、受赠人和受遗赠人应当提交发生继承、赠与和受遗赠事实的证明材料;
(3)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4)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应当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当事人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以及执行查询任务的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
(5)仲裁、诉讼案件的当事人应当提交仲裁机构或者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受理的案件须与当事人所申请查询的事项直接相关;
(6)涉及本法第九条规定情形的,应当提交国家安全、军事等机关同意查询的证明。
委托查询的,除按上述规定提交材料外,受托人还应当提交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和本人身份证明。
查询原始登记凭证,应由查询机构指定专人负责查询,查询人不能直接接触原始登记凭证。
【北京市规定】查询房屋权属登记原始登记凭证需提交的证明文件(核原件)
除提交查询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需提交的证明文件外,还需提交以下证明文件;
(一)房屋所有权人、共有权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房屋共有权证复印件;
(二)房屋抵押权人提交房屋他项权证或抵押登记证明复印件;
(三)继承人提交继承权公证书复印件;
(四)受遗赠人提交接受遗赠公证书复印件;
(五)受赠人提交赠与(受赠)公证书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