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
(七)公证机构、仲裁机构提交本单位出具的查询证明和当事人申请公证或仲裁的证明;
(八)仲裁、诉讼当事人提交仲裁机构、审判机关受理案件的证明、能证明查询房屋权属登记原始登记凭证与受理案件有直接关系的起诉书。
2.房屋权属登记信息
(1)提供的资料
【建设部规定】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房屋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编号,以及需要查询的事项,并出具查询人的身份证明或单位法人资格证明。
【北京市规定】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填写《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明确查询房屋的坐落(室号、部位)或权属证书号、需要查询的事项,查询信息的利用用途。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尚未实现计算机管理的,应明确查询房屋的坐落(室号、部位)。
查询房屋权利的记载信息需提交的证明文件
(一)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申请表
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公证机构、仲裁机构的申请表可不加盖公章,由执行查询公务的工作人员签字。
(二)身份证明(按照房屋权属登记收件标准收取)
安全机关、公安机关、审计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纪检监察部门、证券监管部门、公证机构、仲裁机构出具工作人员的工作证件后,不再收取单位或个人的身份证明。
(三)委托及公证
1.委托代理人查询的,提交载明查询事项的授权委托书原件,受托人本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2.个人委托查询房屋权属登记原始登记凭证的,受托人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
3.无(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由其监护人代理申请,提交监护人、被监护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核原件),证明监护关系的户口簿复印件或者监护关系证明(核原件)。
(2)查询地点
【建设部规定】查询房屋权属登记信息,应当在查询机构指定场所内进行。查询人不得损坏房屋权属登记信息的载体,不得损坏查询设备。
【北京市规定】各区县建委(房管局)、市房屋权属登记事务中心应当建立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制度,明确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的办理部门,设立查询窗口,由专人受理查询申请,并在办事大厅公示《房屋权属登记信息查询收件标准》、查询工作作息时间、查询办理时限、查询办理监督电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