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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诈骗罪(3)

发布时间:2015-05-27 16:09点击率:

  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经济犯罪案件追诉标冶的规定》第六十九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签订、履行合同过程中,骗取对方当事人财物,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1、个人诈骗公私财物,数额在五千元至二万元以上的;2、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单位名义实施诈骗,诈骗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数额在五万至二十万元以上的。
  该标准对合同诈骗的立案数额标准规定了一个弹性标准,主要是考虑到各地经济发展存在不少差异,并且合同诈骗也是一种常见的犯罪,因此,各省可以在上述范围内根据各地实际情况确定本地统一执行的标准。
  四、罪错界限
  (一)合同诈骗罪与合同纠纷的界限
  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有许多相似之处:第一,两者都产生于民事交往过程中,并且都以合同形式出现;第二,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对合同所规定的义务都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第三,合同诈骗在客观上表现为虚构事实或者隐瞒事实真相,合同纠纷中的当事人有时也伴有欺骗行为;第四,两者都是非法占有特定物。尽管合同诈骗与合同纠纷有许多相似之处,但两者也有本质的区别。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具有非法占有对方当事人财物的目的,客观上是否利用合同实施骗取对方当事人数额较大的财物的行为。合同纠纷往往是合同当事人具有一定的履约能力和担保,只是由于客观上的某些原因虽经多方努力仍不能履行合同而使对方当事人遭受经济损失所产生的纠纷。造成纠纷的当事人并无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因此,不能把这种纠纷当作合同诈骗罪来处理。当然,合同纠纷中的普通欺诈与合同诈骗罪之间并没有一条不可逾越的鸿沟,合同欺诈恶性发展就成为合同诈骗。即使行为人一开始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仅有欺诈行为,目的是为了订立合同,但在履行中萌生非法占有的目的而拒绝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从而转化为非法占有的故意的情况也是常见的。
  (二)合同诈骗罪与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与诈骗罪实质是特别法与普通法在法条上的竞合,两者在犯罪构成上具有较多相同之处,如均由直接故意构成,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但两者亦有以下区别:  (1)主体不同。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单位不能成为该罪主体;而本罪的主体既可由自然人构成,出可由单位构成。(2)两者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诈骗罪侵犯的是单一客体,即公私财物所有权。(3)两者的客观表现不同。本罪是行为人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欺诈方式利用合同这一特定形式进行诈骗的行为;而诈骗罪则是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被害人信任而取得财物的行为,它不以签订经济合同这一特定形式作为犯罪构成要件。
  (三)合同诈骗罪与贷款诈骗罪的界限
  本罪与贷款诈骗罪都是从1979年刑法诈骗罪中分离出来新设的罪名,两罪既有共同之处又有相异之处。共同之处在于:第一,犯罪主体都是一般主体,既可由自然人构成,亦可由单位构成;第二,两罪在主观方面均为直接故意,并均具有非法占有目的。两罪区别在于:(1)侵犯的客体不同,本罪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而贷款诈骗罪侵犯的则是公共财产所有权和金融管理秩序;(2)客观方面表现不同,本罪是以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的五种手段,利用签订履行合同进行诈骗,而贷款诈骗罪则以刑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的五种手段,通过签订借款合同(担保)诈骗金融机构的贷款行为。两罪在犯罪过程中均以签订合同为作案形式,但后罪的合同仅限于借款合同(担保),后罪的规定是对前罪的特别规定,因此在实践中,应根据“先特别后普通”的原则,对符合后罪的行为定为贷款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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