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有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
所谓“捏造”是指无中生有凭空编造全部事实以及恶意歪曲、夸大部分事实或者虚构部分事实。捏造的情况有以下两种:一是完全虚构,与真实情况无一相符;二是在真实情况的基础上,虚构出部分情况,歪曲了事实真相。
所谓“散布”是指以文字、语言为手段将捏造的情况在社会或一定范围内传播、扩散,使之为人们所共知。“散布”的方式可以是口头形式,也可以是书面形式;可以是当众公开传播,也可以是私下秘密告知。“散布”的手段可以是语言、文字或图形,也可以是三者的组合。目前,通过网络渠道进行散步是一种新的方式.
所谓“虚伪事实”是指贬低、毁坏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虚假情况,包括完全虚构的事实和部分虚构的事实。
行为人必须捏造与散布行为同时具备才构成本罪。仅有捏造,或仅有散布虚伪事实的行为均不符合本罪客观方面的特征。这与《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同,该条规定仅仅是捏造或者仅仅是散布虚伪事实都是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行为。如果行为人明知其所散布的事实是他人捏造,并足以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出于恶意而予以散布,不宜构成本罪,因为行为人没有捏造行为,与捏造行为人事前无通谋和分工。如果数个行为人事前有通谋进行分工,分别实施捏造虚伪事实和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商誉的并造成严重后果或其他严重情节的,应认定构成本罪的共同犯罪形式。
另外尚需注意,本罪中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必须是针对特定的人或单位进行的。当然并不一定非要指名道姓,但只要从捏造的虚伪的事实中能够推断出被损害的人或者单位是谁,就可以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2、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实践中,常见的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主要有以下几种:
(1)通过发布对比性广告、声明性广告,散发公开信或召开新闻发布会等形式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恶意贬低、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2)唆使或收买他人,以客户或消费者的名义向市场监管机半、消费者协会或新闻单位等部门作关于竞争对于产品质量低劣、服务质量差、违反法律规定、侵害消费者权益等情况的虚假投诉,诋毁和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
(3)在业务洽谈等公开场合故意向竞争对手的客户或消费者散布捏造的虚伪事实,贬低和诋毁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散布虚伪事实可以采取书面方式,也可以采取口头方式。无论是书面方式还是口头方式,一般情况下都是采取明示意思表达。
(4)恶意诉讼,即捏造侵权事实并通过诉讼向社会公众散布这种虚假事实,贬低和损害他人的商誉。在司法实践中,行为人利用诉讼这一神圣的法律手段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往往更容易使群众相信行为人捏造的虚伪事实,造成的危害性也较人,应严厉惩处。
(5)在商品包装或说明书上,贬低和诋毁他人生产、销售的同类商品,损害他人的商品声誉。
3、行为人的侵害行为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
“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和“有其他严重情节”是选择性要件。只要具备其一,则构成犯罪。
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一般是指给他人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包括商品严重滞销、销售额和利润额严重减少,服务收入大减等。重大损失是指实际损失,而不包括间接损失及潜在的损失。
其他严重情节,主要是指致使他人的生产、经营活动严重受阻或无法开展,如商品严重积压、滞销,客户纷纷退货或拒收货物、拒付货款;导致他人濒临破产或被责令停业整顿;多次实施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行为或损害多人的商誉;损害他人商誉的手段特别恶劣,在公众或同行中造成恶劣的影响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