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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6)

发布时间:2015-05-10 22:10点击率:

来源: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

一、案例摘引

    (一)案件基本事实

    1999年6月底至7月初,浙江某啤酒发展公司部分行政管理人员出现腹泻、腹痛等症状,县、地区卫生防疫部门对该疫情及时进行了调查,并于7月30日作出了《某啤酒厂感染性腹泻疫情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以下简称《调查报告》)。该报告对疫情的范围、程度、防治效果、发生原因等做了客观的记载和分析,认为基本可排除细菌感染的致病原因,病人感染途径是,关致病因子经呼吸道或日常生活接触传播,疫情与一线生产工人及产品质量无关。

    1999年7月中旬,被告人王某闻知有关卫生防疫部门对浙江某啤酒发展公司进行流行病学调查的情况后,认为是在啤酒销售市场打败对手、提高本单位经济效益和本人在公司地位的好机会,遂向地区防疫站干部杜某了解情况,并从杜某处得到一份《调查报告》,将报告内容进行修改、增减,编造成一份传单。宣称浙江某啤酒发展公司职工不断出现疫情,病例发展既快又猛,引起恐慌。传单还提醒消费者千万小心,以防受感染。尔后,王某将从电话簿上抄录下来的有关单位地址及编写的传单进行打印,又将地区防疫站往年所发文件上的公章剪贴、套印到《调查报告》的复印件上.于8月初在叶某的帮助下从各地将600余份传单单独或附上《调查报告》邮寄给消费者。王某的行为给浙江某啤酒发展公司的企业形象和商品声誉造成了严重损害,导致该公司的产品销售量急剧下降,遭受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290万元。

    (二)案件处理程序和结果

    1999年8月12日,被告人王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其后陆续交代了主要犯罪事实。人民检察院以被告人王某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院经公开审理认为:被告人王某为在商品市场上打败竞争对手,故意编造对竞争对手不利的事实,恶意歪曲竞争对手的商业和商品形象,并将由其编造、歪曲的事实在社会上进行散布,严重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给受害企业造成重大损失,其行为符合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主客观特征,已构成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王某犯罪后能主动投案并在归案后陆续交代主要犯罪事实,具有自首情节。王某能当庭表明悔改之意,对其适用缓刑不致再危害社会,依法对其适用缓刑。依法判决被告人王某犯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二、罪名特征

根据《刑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的规定,所谓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是指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该罪具有如下特征:

    (一)客体特征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侵犯的是复杂客体,包括国家对市场秩序的管理制度和他人的商誉权。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的犯罪对象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即商誉。所谓商业信誉,是指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所享有或具有的信用、名誉和荣誉,是社会公众对其生产、经营的状况及效益所作的一种肯定性、称赞性的综合评价。所谓商品声誉,足指商品因其价格、质量、性能、效用等的可信赖程度,在社会上尤其是消费者中所获得的好的评价和赞誉。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合称商誉,是商誉主体所享有的一种无形财产,反映了商誉主体的总体商业形象。

    (二)客观特征

    损害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火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具体而言,本罪的客观特征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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