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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3)

发布时间:2015-05-28 10:14点击率:

  三、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工商机关对对下述情形,应当移送:
  1、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个人销售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应该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予以追究刑事责任。
  2、明知他人实施了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而为其提供贷款、资金、账号、发票、证明、许可证件,或者提供生产、经营场所或者运输、储存、代理进出口等便利条件、帮助的行为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犯罪的共犯的。
  四、罪错界限
  (一)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一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的界限
  由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构成单纯以商品的销售数额多少为依据,即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个人销售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因此其与一般的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行为的界限是明确的,只要正确认定行为人是个人还是单位,是否实施了销售行为,销售的是否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数额具体有多少,就能够正确区分行为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还是一般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违法行为。
  (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
  该罪与假冒注册商标罪的界限主要体现在:(1)行为对象不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行为对象是假冒他人注册商标的商品;而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行为对象是他人的注册商标;(2)行为方式不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是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只是发生在销售领域,不发生在生产领域;而假冒注册商标罪是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使用既包括在生产领域使用,也包括在销售领域使用。情形一:行为人生产了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后,又销售该种商品的,应该定性为假冒注册商标罪。情形二:如果行为人在销售某种商品的时候,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更换该种商品上的注册商标标识的,然后又投入市场的,属于反向假冒行为,正如上述案例的情形,既侵犯了该商品原注册标权利人的权利,同时又侵犯了更换后的注册商标权利人的权利,应该说,危害更为严重,应该根据具体案情来确定以假冒注册商标罪还是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论处。在商标法中,假冒注册商标行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行为以及反向冒行为属于三种不同的违法行为,但同时相互之间又存在竞合的关系,除了象上述案例中某市人民法院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目的来定性外,其实还应该考虑根据处罚较重的罪名来定性量刑。情形三:如果行为人基于共同犯罪故意,为制造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人销售这类商品的,应以假冒注册商标罪共犯论处。(3)追诉数额计算依据不同。追诉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计算是以商品的“销售数额”为依据,即个人销售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销售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而追诉假冒注册商标罪的计算以“非法经营额”为依据,即个人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单位假冒他人注册商标,非法经营数额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五、问题研讨
  对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构成问题,从表面上看似乎比较简单,只要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销售数额达到追诉标准,就构成犯罪无疑,但在工商机关的商标执法实践中,还存在一些疑难问题,有待于在理论和司法实践加以探讨解决。
  (一)以销售为目的购进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的未遂问题
  在打击假冒违法行为中,工商机关查获到行为人存放在仓库中的尚未销售的大批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对于这种情况,能否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未遂)移送公安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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