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条 撤销请求
根据情况,撤销登记的请求应记录或包括以下内容:
(a)请求撤销方的身份;
(b)代表或代理的身份, 如果有时;
(c) 受撤销影响的登记;
(d)关于请求的法律依据的陈述;
(e)证明撤销请求理由的证据;
(f)其登记被请求撤销的所有人的通知送达地址;
(g)在适用时,不论何种形式的委托书副本;
(h)登记的所有人的申请及附件的副本。
第36条 请求的处理
撤销请求将被通知到登记的所有人。登记所有人有30天时间对此作出答辩。无论有无答辩,INDECOPI应在30天后对该请求进行处理。
第九章 原住民发展基金
第37条 原住民发展基金的目的
创建原住民和社区发展基金的目的在于通过为项目和其它活动提供资金的方式帮助原住民全面发展。该基金享有技术、经济、管理和财政自治权。
第38条 原住民和社区发展基金资源的获取
经管理委员会的事先评估和批准,原住民有权为开发项目的目的,通过其代表机构获取原住民发展基金的资助。
第39条 原住民发展基金的管理
原住民发展基金由原住民代表机构的5名成员和由安第斯、亚马逊和非裔秘鲁人全国委员会的2名成员管理。前述成员共同组成的管理委员会。委员会将尽可能用原住民的传统机制分配和分发集体产生的利益。管理委员会应每季度就收到资金的情况向原住民代表机构通报有关信息。
第40条 管理委员会成员提交誓词的义务
管理委员会的成员在就职时及自此以后每年,向安第斯、亚马逊和非裔秘鲁人全国委员会提交有关财产和收入的誓词 。
第41条 原住民发展基金的来源
原住民发展基金源自国家财政预算、国际技术合作、捐赠、第8条和第13条中提到的经济利益的提成,第62条中提到的罚款以及其它来源。
第十章 本制度授予的保护
第42条 拥有集体知识的原住民的权利
拥有集体知识的原住民受到保护,任何人不得未经其同意或以不适当的方式披露、获取或利用其未进入公有领域的集体知识。他们受到的保护还包括防止根据保障条款有权合法获取集体知识的第三方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披露该集体知识。
第43条 侵犯原住民权利的诉讼
拥有集体知识的原住民可对侵犯前述条款规定的权利的人提起侵权诉讼。当有此类侵权的即发危险时,也可提起侵权诉讼。侵权诉讼也可根据INDECOPI的命令依职权提起。
第44条 举证责任倒置
在对侵犯拥有特定集体知识的原住民的侵权诉讼中,被告负有举证责任。
第45条 主张所有权和补偿的诉讼
拥有集体知识的原住民代表机构可以根据适用的现行法,对违反本制度规定、直接或间接利用了所述集体知识的第三方提起主张所有权和应获补偿的诉讼。
第46条 原住民间争端的解决
为了解决因本法的实施而在原住民间产生的争端,包括原住民为利用其集体知识签订的许可合同是否符合本法第六条第二段的规定,原住民可以诉诸衡平法或其传统的争端解决形式,也可请求更高级别的原住民机构帮助调解。
第十一章 侵权诉讼
第47条 诉状的内容
希望提起侵权诉讼的原住民应通过其代表机构向发明和新技术局提交申请,该申请应包含:
(a)提起诉讼的原住民的代表机构以及代表的身份;
(b)侵权方的身份和地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