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9条 本代人的职责
原住民的本代人为其后代的福祉及其自己的利益,应保存、发展及管理其集体知识。
第10条 知识的集体属性
根据本制度受保护的知识应属于原住民的全体,而不是构成该原住民组成部分的特定个人。它可能属于两个或多个原住民。为利益分配的目的,该权利应独立于可能产生于原住民内部,并与其传统制度有关的权利。
第11条 集体知识与文化遗产
集体知识是原住民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
第12条 权利的不可转让和不可放弃
由于是文化遗产的组成部分,原住民对其集体知识的权利不可转让,不可放弃。
第13条 公有领域的集体知识
在本制度中,当集体知识通过大众传播媒体,例如出版物,已可被原住民之外的人获取,或者对生物资源而言,当其性质、用途或特征已经广为原住民和社区地域范围之外的人所知时,该集体知识应理解为已落入公有领域。对在前20年进入公有领域的集体知识,在其基础上研发出来的商品的不少于10%的税前销售总额应留归以下第37条所述的原住民发展基金。
第14四条 原住民代表
在本制度中,原住民由其代表机构代表,并应对原住民组织的传统形式给予充分考虑。
第六章 原住民集体知识登记簿
第15条 原住民集体知识登记簿
原住民的集体知识可以录入三类登记簿:
(a)公开的原住民集体知识国家登记簿;
(b)保密的原住民集体知识国家登记簿;
(c)原住民集体知识地方登记簿
公开的原住民集体知识国家登记簿和保密的原住民集体知识国家登记簿由INDECOPI管理。
第16条 集体知识登记簿的目的
原住民集体知识登记簿的目的依情况可为:
(a)保存和保护原住民的集体知识及其中的权利;
(b)向INDECOPI提供此类信息,使其在涉及该集体知识的事务中能维护原住民的利益。
第17条 公开的原住民集体知识国家登记簿的特点
公开的原住民集体知识国家登记簿中的集体知识应包括进入公共领域的集体知识。INDECOPI应将进入公共领域的集体知识登记在公开的原住民集体知识登记簿上。
第18条 保密的原住民集体知识国家登记簿的特点
保密的原住民集体知识国家登记簿不得被第三方查阅。
第19条 应原住民请求的登记
任何原住民可以通过其代表机构向INDECOPI申请将其集体知识在公开的或保密的国家登记簿上登记。
第20条 集体知识登记申请
原住民集体知识登记申请应通过其代表机构向INDECOPI提交,并应包含以下内容:
(a)申请登记其知识的原住民的身份;
(b)代理人的身份;
(c)与集体知识相关的生物资源的名称,可以利用其乡土名称;
(d)对相关生物资源的一种或多种利用的述及;
(e)对拟登记的集体知识的清楚、完整描述;
(f)表明原住民同意登记其知识的证明。
与拟登记的集体知识相关的生物资源的标本或样品应伴随申请一起提交。如果标本或样品难以运输或处理,申请登记的原住民可以请求INDECOPI免除其提交所述标本或样品的义务,并允许其提交可以确定与集体知识相关的生物资源的特征的照片替代。所述标本或样品,或在适用时,照片应该使INDECOPI能够明白无误地确定有关生物资源并在文档中输入其学名。
第21条 对申请的处理
INDECOPI将在申请提交后的十日内确认所述申请包含前述条款中指定的所有数据。如数据不全,申请登记的原住民将收到在六个月内补全申请的通知,该期限可以应请求续展。通知中所附的警告表明,否则该申请将视为放弃。INDECOPI确认申请中包含前述条款中指定的所有数据后,应对相关集体知识予以登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