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秘鲁第27811号法案(7)

发布时间:2015-06-01 11:01点击率:

                             (官方公报“秘鲁人报”2002年8月10日公布)
 

  
  为原住民建立源于生物资源的集体知识保护制度的法律

  第一章  承认原住民对其集体知识的权利

  第1条 权利确认
  秘鲁政府承认原住民和社区拥有依照其视为合适的方式处理其集体知识的权利。

  第二章 定义

  第2条 定义
  在本法中
  (a)“原住民”指其权利在秘鲁政府建立之前业已存在,保留有自有文化,占据特定地域并也如是认为的土著住民。他们包括自愿隔绝(于外界)或(外界)尚未与其建立联系的土著住民,也包括农村或土著社区。“本土的”这个术语应包括,且可被用作“原生的”、“传统的”、“种族的”、“祖先的”、“本地的”或其他此类词语的同义词。
  (b)“集体知识”指与生物多样性的性质、用途和特征相关,由原住民和社区日积月累并世代相传的知识。卡塔赫纳协定委员会第391号决议提到的无形组分包括这类集体知识。
  (c)“事先知情同意”指拥有集体知识的原住民代表机构在本保护制度之下,依照其认可的规定,对会导致获取和利用所述集体知识的某特定行为的认可。该认可基于对所述行为的目的、风险及其影响信息的充分提供,包括对该知识的可能利用,和适用时,对该利用价值的信息的描述。
  (d)“利用集体知识的许可合同”指拥有集体知识的原住民的代表机构与第三方缔结的,包括有规定和条件的,利用所述集体知识的明示协议。此类合同可作为建立遗传资源获取共同制度卡塔赫纳协定委员会第391号决议第34条所提合同的附件。
  (e)“生物资源”指对人类具有实际或潜在价值或用途的遗传资源、生物体或其部分、生物种群、或生态系统中任何其他生物组成部分

  第三章 保护范围

  第3条 本法保护范围
  本法确立了与生物资源相关的原住民的集体知识的特别保护制度。

  第4条 例外
  本制度不影响在本制度保护下的原住民间集体知识的传统交流。

  第四章 目标

  第5条 制度目标
  本制度的目标如下:
  (a)促进对原住民集体知识保护、保存、更广泛应用和发展的尊重;
  (b)促进对源于集体知识的利用之利益的公平、公正分享;
  (c)为原住民以及人类的利益促进对该知识的利用;
  (d)保证对该知识的利用发生在原住民事先知情同意的前提下;
  (e)促进原住民的潜能及其传统机制的强化和开发,以及促进分享和分配依本制度的条款集体产生的利益;
  (f)避免对以秘鲁原住民的集体知识为基础所作出或开发的发明授予专利,在对其进行新颖性和创造性审查时丝毫不将该知识作为现有技术。

  第五章 总则

  第6条 获取集体知识的条件
  有意为科学、商业和工业应用目的获取集体知识者应请求拥有集体知识的原住民的代表机构的事先知情同意。被请求给予事先知情同意的原住民代表机构应尽可能多地告知拥有该知识的原住民谈判正在进行,将合理考虑他们的利益和关注, 特别是与他们的精神价值理念或宗教信仰有关的内容。所提供的信息应限于与谈判所涉的集体知识有关的生物资源,以保护另一方在谈判中对具体情况欲保密的利益。

  第7条 为商业或工业应用目的而获取
  当获取是为商业或工业应用的目的时,所签订的许可协议应有条款规定对该获取支付合理报酬并保证由此产生的利益能公平分配。

  第8条 原住民发展基金百分比
  在集体知识基础上研发出来的商品,其不少于10%的税前销售总额应留归以下第37条所述的原住民发展基金。当事人可根据最终产品直接利用或结合所述知识的程度,以及所述知识对减少所得产品的研发费用所作贡献的程度等协商留取更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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