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探索建立证据披露、证据妨碍排除等规则,明确不同诉讼程序中证据相互采信、司法鉴定效力和证明力等问题,发挥专家辅助人的作用,适当减轻当事人的举证负担。(高法院负责)
(二)加强保护长效机制建设
39.加快建立健全知识产权严保护、大保护、快保护、同保护工作机制。制定强化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知识产权局负责)
40.加快知识产权保护中心建设和布局,深化知识产权举报投诉和维权援助工作体系。(知识产权局负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