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恶意的认定,我国相关司法解释也做出了规定:(一)为商业目的将他人驰名商标注册为域名的;(二)为商业目的注册、使用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同或近似的域名,故意造成与原告提供的产品、服务或者原告网站的混淆,误导网络用户访问其网站或其他在线站点的;(三)曾要约高价出售、出租或者以其他方式转让该域名获取不正当利益的;(四)注册域名后自己并不使用也未准备使用,而有意阻止权利人注册该域名的;(五)具有其他恶意情形的。[13]在microsoftstore.com域名案中,争议域名的注册时间晚于MICROSOFT系列商标的注册时间,且争议域名注册前MICROSOFT已在中国相关公众中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因此认定争议域名的注册行为具有恶意。[14]二审依然维持了该判决。[15]
此外,我国在《解释》中也对恶意做出了抗辩理由:被告举证证明在纠纷发生前其所持有的域名已经获得一定的知名度,且能与原告的注册商标、域名等相区别,或者具有其他情形足以证明其不具有恶意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认定被告具有恶意。[16]
四、域名对商标的合理使用
通过合理使用制度对域名与商标纠纷案件中的商标专用权进行限制,能够避免商标权的不必要扩张,更利于法律的平衡。吴汉东教授将商标的合理使用定义为:在某些情况下注册商标所有人享有的权利与他人正当权利和公共利益产生冲突,为了协调权利人与社会公众利益之间的关系,法律对商标权的行使和保护做出的必要限制。[17]
从前文中也可以发现,当域名权和商标权发生冲突时,商标所有人并不必然取得域名,取得需要符合一定条件。而域名是否构成对商标合理使用的关键是注册使用与商标相同的域名是否出于善意。在weixin.com域名案中,判断li ming等是否构成合理使用,可以从两个角度来考虑:一是以不造成消费者混淆为原则,二是考量原告是否不正当地利用腾讯公司商标的显著性及声誉。[18]对于是否构成混淆的判断,可以参考司法实践中对于一般商标侵权案件中的判断方法,并借助市场调查的方式来考虑是否会对公众造成混淆。但两种情况下的域名通常不被认为构成对商标的合理使用:一,域名持有人注册了大量与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相同或相似的域名,该行为可能构成商标淡化;二,域名持有人将与驰名商标或著名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域名使用在丑化这些商标的网站上。[19]
域名对商标的合理使用制度仍有待细化和明确,并从在先权利、善意使用、巧合雷同、利益平衡等多个方面进行综合考量。
3
五、结语
weixin.com域名争议仲裁中,三人专家组对提起域名争议的第一要素采取了简单的商标与域名的字母数字排列比较,并一致认为构成相似;对第二要素的认定中,最终意见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为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的时间,并以此推断出域名持有人对该域名不享有合法权益;对第三要素的认定中,最终意见认为域名持有人在明知微信商标的情况下受让争议域名,并基于此做出了“恶意”推断。仲裁裁决中,以域名受让时间作为重新注册时间最受争议。尽管《WIPO Overview》对此有明文规定,也有据此做出才觉得先例。但是,考虑到weixin.com域名案的特殊性,以此种理由做出裁决是否合理仍有待商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