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商标申请 专利申请 版权登记 高新技术 商业秘密 著名驰名 不正当竞 域名权 商号权 知识产权
首页 > 私人律师 > 知产维权 > 域名权 >

浅析域名的权属认定 ——从“weixin.com”域名权属纠纷案谈起(3)

发布时间:2016-03-28 09:35点击率:

  关于《政策》第4条a项(iii)部分的规定。专家组认为被投诉人是在知晓投诉人weixin和微信商标的情况下重新注册weixin.com域名,违反了《政策》第2条“域名持有人的陈述责任”的有关规定:“域名持有人申请注册某域名或要求域名注册商保留或续展某域名注册时,即向域名注册商陈述并保证:……(b)就域名持有人所知,域名的注册将不会侵害或妨碍任何第三方的权益……(d)域名持有人不会在明知违反有关可适用的法律或法规的情况下使用该域名。域名持有人有责任判断域名持有人域名注册行为是否侵害或妨碍他人权益。”因此,被投诉人注册域名行为被专家组认定构成恶意注册。

  最终,仲裁中心支持投诉人的投诉请求,将争议域名转移给投诉人。但专家组3位成员中有1人持反对意见,其对“合法权益”和“注册恶意”问题持保留态度,倾向于驳回腾讯的投诉。

  8

  三、仲裁裁决的合理性分析

  仲裁庭按照上述三要素对争议域名的权属做出裁决后,域名登记人若对裁决有异议可以在10天内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起诉(通常是域名登记地法院或域名登记人住所地法院,由起诉方选择)。[2]根据《政策》第4条k项规定,由于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已经正式受理该域名争议案,仲裁中心在收到法院的受理通知后应暂停执行该裁定。

  (一)域名与商标的相似性认定

  在上述裁决中,专家组通过比较争议域名的显著部分与投诉人的商标用字,即以weixin与微信进行比对,认定两者构成相似。这种通过对字母数字排列的直接比较来判断商标和域名是否误导性相似或相同是UDRP专家组通行做法。[3]

  商标与域名相同或相似性的案件主要可以分为以下三类:商标的主体部分加上前缀或者后缀(如域名wal-martsucks.com)、域名抢注、商标拼写错误。对于相似性的认定,专家组采取的标准较低。该要素的认定标准不是域名是否已经造成用户对其来源的混淆,而是直接比较域名与商标的字面是否构成相同或相似。[4]因此商标诋毁案件中尽管用户一般不会对诋毁域名的来源产生混淆但这并不影响对商标和域名构成相同或相似的认定。《WIPO Overview》第1.4条排除了域名注册早于商标对于相似认定的影响。而对于商标拼写错误注册为域名的情况,专家组认为通常情况下用户只有实施特别注意力才能辨识这种错误(即区别错误域名和该域名所基于的商标),因此亦构成相似。[5]

  (二)合法权益的认定

  《WIPO Overview》第3.7条规定:“域名转让给第三方,意味着一个新的注册;但是,仅仅对域名进行的续展,并不意味着认定恶意注册意义上的域名注册。域名的恶意注册必须发生在当前域名注册人获得该域名的时候。”李明于2015年受让weixin.com域名,根据该规定仲裁中心认为李明相当于在2015年重新注册此域名。WIPO也曾对类似案件做出裁决。在candleimpressions.com域名案[6]中,投诉人在美国、欧洲及中国注册了CANDLE IMPRESSIONS商标,最早的商标注册始于2006年3月。争议域名candleimpressions.com于2002年9月18日被注册,早于商标注册时间。根据投诉人提供的证据,争议域名于2011年被转让给本案被投诉人,此时商标已经注册并使用。该案中,专家也是依据《WIPO Overview》第3.7条认为被投诉人注册争议域名的时间应为被投诉人获得争议域名的时间(2011年),而非争议域名最初的注册时间(2000年)。

  weixin域名案的专家组中有一名专家对此表示了异议,认为《WIPO Overview》或先例将“转让”认定为“新注册”是有条件的,即争议域名的注册存在明显恶意(例如将他人驰名商标或商号注册为域名,而被投诉人简单以“转让”对抗投诉人“不享有合法权益”或“注册恶意”的主张)。就本案而言,在“微信”这一服务形式为公众所知晓之前十几年,“WEIXIN”即被他人注册为域名。所以,在难以认定该注册存在恶意前提下,认定受让如此注册域名者,对其也不享有合法权益,似乎难以讲出令人信服的充足理由。而在如此前提下,硬性基于《WIPO Overview》,将受让认定为“新注册”,并将受让时间与投诉人注册商标的时间对比,进而得出“不享有合法权益”的结论,似有“主观武断”之嫌。

商业秘密网微信公众二维码
| 最新资讯

联系我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