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1年第14期
【裁判要旨】遗赠扶养协议的本质是合同,应当有条件地认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代其订立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
【审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被继承人张琴珍系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张道根、张琴娣作为其成年的兄弟姐妹,系法定的监护人,但法律并未规定成年的兄弟姐妹之间有相互扶养的义务,故张道根、张琴娣将张琴珍交由黄某监护及扶养,并同意由黄某继承张琴珍所有遗产的行为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张道根、张琴娣在庭审中作出了上述意思表示,黄某予以同意,各方当事人在庭审笔录上均签字确认,可以认为张道根、张琴娣作为张琴珍的监护人,为了张琴珍的利益而代表张琴珍与黄某签订了遗赠扶养协议,该协议符合法律规定,依法成立并生效。遗赠扶养协议与遗赠属不同的法律关系,不适用两个月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意思表示的法律规定。黄某在原审庭审中提供证人吴建忠到庭作证,而张道根在二审中所提供的宝鸿居委会的证明没有具体经办人的签字,且张道根明确表示在黄某成为监护人之后并未照顾过张琴珍,故对张道根有关黄某未承担扶养张琴珍义务的主张,二审法院不予采信。黄某履行了遗赠扶养协议中约定的对被继承人张琴娣的扶养义务,应当取得对张琴娣所有遗产的继承权。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3年第18期
【裁判要旨】子女之间达成协议分别赡养父母的,对父亲或母亲一方去世后所遗留的个人财产,有赡养能力但未实际承担赡养义务的子女在继承遗产时应不分或者少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