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期
【裁判要旨】将继承法第八条、第二十五条和继承法司法解释第32条结合起来理解,因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这里的继承权纠纷,是指享有继承权的自然人身份有争议情况下,才适用二年的诉讼时效。享有继承权的继承人之间并无继承权有与无的争议,在处理被继承人遗产时,不论间隔时间长短,都应当按照共有财产析产的法律关系来处理,适用民法通则有关诉讼时效的规定。采取欺诈等手段将被继承人的遗产过户于一人名下,并不能简单地认定系争房屋就是名义产权人的个人财产,而应视为代表共有人登记取得的产权证明。
【审判】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我国继承法规定,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期限为二年,自继承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犯之日起计算。但是,自继承开始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不得再提起诉讼。根据本案查明的事实及双方当事人的陈述,本案所涉房屋原系许永康建造,许永康、许王氏死亡时,并未立有遗嘱,故应按法定继承处理财产。然许永康于1935年死亡,许王氏于1943年死亡,丁子敏于1990年取得房屋产权,且原告许炜信等人于2000年知晓该房屋产权登记在丁子敏名下,可以认定许炜信等人从此时开始就知道权利受到侵害。原告许炜信等人直至2007年才提起诉讼,并再次于2008年9月提起诉讼,显已超过法律规定的有关继承权纠纷提起诉讼的时效。本案审理期间,许炜信等人未提交新的证据佐证其存在不可抗力或其他导致延期的正当理由与事实,故原告许炜信等人已丧失了实体胜诉权,即对上诉人许惠中等人抗辩许炜信等人已超过诉讼时效的意见,予以采信。原审判决原告与被告共同共有上海市方浜中路165号房屋,理由不足,予以撤销。判决:撤销一审判决;驳回6原告要求与6被告共同共有上海市方浜中路165号房屋的诉讼请求。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18期
【裁判要旨】农村宅基地房屋权利人已死亡,若其所立遗嘱未对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遗产份额的,则遗嘱无效,房屋拆迁补偿款按法定继承处理。农村宅基地房屋拆迁补偿原则上分为房屋补偿和宅基地使用权补偿。宅基地使用权审核表登记的内容是确定农村宅基地房屋所有权及宅基地使用权的重要依据。宅基地使用权具有很强的身份属性,实行按户计算,即增人不增地、减人不减地的原则。
【来源】《人民司法·案例》2010年第22期
【裁判要旨】判断住房补贴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是该住房补贴的取得时间。前妻死亡后取得的住房补贴不能溯及既往,不应认定为与前妻的夫妻共同财产。在以债权为标的的遗产继承诉讼中,从诉的合并出发,可以一并判决债务人向各债权继承人清偿债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