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有关要求,防止领导干部及司法机关内部人员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确保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根据宪法法律规定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规定〉的通知》,结合我市司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工作,坚持依法依规、从严治党、实事求是和客观公正的原则。
第三条 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工作,实行党委统一领导,有关部门各负其责、协作配合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
第四条 全市各级领导干部应带头遵守宪法法律,维护司法权威,支持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要求司法机关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处理案件,不得要求司法机关做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
第五条 正确区分依法履职与违法干预的界限,对司法工作负有领导、监督职责的单位,根据宪法法律或党的方针政策规定,因履行职责需要,可以依照工作程序了解案件情况,组织研究司法政策,统筹协调依法处理工作,督促司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为司法机关创造公正司法的环境,但不得对案件的证据采信、事实认定、司法裁判等作出具体决定。
第六条 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不得执行任何领导干部违反法定职责或法定程序、有碍司法公正的要求。司法人员应恪守法律,公正司法,不徇私情。
第七条 司法人员应全面、如实记录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以下情况:
(一)领导干部本人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二)领导干部以组织名义向司法机关发文发函对案件处理提出要求的;
(三)领导干部身边工作人员、亲属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四)其他人员以领导干部名义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
第八条 对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情况,司法人员应及时记录,内容要详实、具体,应包括领导干部或与其相关人员的姓名、所在单位、职务及干预插手的案件、时间、方式、内容等相关信息,并根据领导干部表达的方式留存相关材料。通过电话表达、有电话录音的,应留存电话录音;通过电子信息表达的,应留存电子信息;通过纸质文字表达的,应留存文字材料;并在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记录连同相关留存材料一并交予所在单位相关职能部门。
第九条 司法机关应指定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相关工作,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记录的专库录入、介质存储、入卷存查、依法提取机制。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批示、函文、录音、记录等相关材料随案入卷,做到全程留痕,有据可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