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公告
第30号
《浙江省专利条例》已于2015年9月25日经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5年9月25日
浙江省专利条例
(2015 年9月25日浙江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专利创造与运用
第三章 专利保护
第四章 专利服务与管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鼓励发明创造,推动专利运用,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学技术进步和经济社会发展,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 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专利工作的领导,将专利的创造、运用和保护情况纳入政府目标责任考核;制定和实施专利发展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统计范围。
第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专利行政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专利工作。
发展和改革、经济和信息化、教育、科技、公安、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商务、税务、 工商、质量技术监督、文化、海关等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工作。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安排必要的经费,用于专利的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工作。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专利执法机制,整合工作力量,加强专利行政执法, 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对产生显著经济社会效益专利技术的发明人、设计人 、专利权人和实施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