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于拆迁协议约定不明,法官就要对比其他证明材料,询问事实。其中双方最初的建房协议、甲单位与拆迁公司的拆迁协议、乙公司与拆迁公司的拆迁协议、拆迁面积的计算方式和拆迁公司出具的证明,要综合对比,让双方当事人作出合理的解释。经过比对,法官最终认定,拆迁公司出证在后,而虽然乙公司与拆迁公司的拆迁协议约定不明,但根据拆迁面积的计算方式可以得出乙公司仅获得了有证房屋的拆迁商业补偿,其他所建房屋未补偿。
诉讼中细节决定胜败的案例比比皆是,很多不被重视的细节,却可能影响整个案件事实的判断。法官对细节询问时,首要的能力是发现关键性的细节问题,然后针对细节问题展开提问,这里也提示不要凡事都问,在无关的枝节问题上浪费时间。
例举
孙某在商场中看到销售跑步机,销售人员讲解可以试跑,于是孙某上前试跑,在从跑步机上下来时不慎摔倒。于是孙某起诉到法院要求赔偿。这里孙某试跑和不慎摔倒都是不争的事实,但依此尚无法判断商场有无违反义务,孙某是否应自行承担责任。法官需询问以下几个细节问题:
1.孙某此前是否了解跑步机的性能;
2.孙某在使用跑步机前,销售人员是否尽到了告知讲解义务;
3.商场对可能发生的摔倒问题是否进行了防范;
4.商场地面与一般地面甚至是健身房地面的区别,是否适合使用跑步机;
5.孙某下来时,跑步机是否已经停止运行,销售人员是否提示孙某等跑步机停稳时再下到地面。
上述五方面都是细节问题,但通过对细节的询问,就可以了解到双方各自是否尽到义务,据此判断应由哪一方承担责任。
双方当事人对争议事实各表己见,法官会在双方陈述后,就尚未听清或因此引发的相关事实提问,一般法官的提问仅针对一方当事人,在该当事人回答完问题后,法官应就其回答问题涉及的事实,要求其用证据加以佐证,并向另一方发问,对方是否认可该事实以及证据,据此引导双方就事实展开诉辩。
例举
在一起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中,甲公司委托乙公司进行施工工程的设计,约定设计分四期交付,设计过程中甲公司变更了设计工程内容,当乙公司设计的图纸交到第二期时,甲公司不满,要求更改,乙公司要求增加费用,双方产生纠纷。开庭审理中,由于双方最初约定的内容已发生变更,故而法官会对变更内容进行核实,如乙公司提出因为甲公司变更内容较多,导致工作量增大,那么变更哪些内容,法官就会要求其逐一陈述,并在其陈述完后,要求其从众多证据中,指出变更洽商纪要那一部分,核实后要求甲公司确认。
厘清法律上的因果关系,将纠纷的成因,哪一方的原因导致损害出现或构成违约,当前的事实状态与当事人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查清,有助于法官作出判决。开庭时,可以采取围绕因果关系对事实进行询问的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