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大都会选择有利于自己的事实陈述,而回避不利事实,法官在调查阶段听完当事人对自己有利的陈述,还要针对陈述反复询问,以探求其真实性以及当事人是否隐藏了某些事实。
例举
陈某系离休老干部,其因病去世后,家中的五个子女要求继承遗产,其中与陈某共同生活的长子在陈述过程中,主张自己尽了最多的赡养义务,要求多分得份额。长子主张多尽义务事实的证据是陈某生前住院的医疗费单据,如果简单依据医疗费单据可能认定陈某尽了较多的赡养义务。但仔细分析就发现可能有隐瞒的事实。
第一,陈某作为离休老干部,其有单位报销,一般没必要留存医疗费单据;第二,陈某退休费比子女的都高,年老又无其他开销,没必要增加子女负担;第三,陈某与长子在一起,其物品、单据长子取得更加方便;第四,陈某年迈多病,其很多事情是子女来办理。
法官发现当事人可能隐瞒某些事实了,就应当想办法引导当事人说出事实真相。法官可以问:“陈某的工资怎么领取,谁来分配?”“陈某单位是否有医疗费报销?…“陈某物品现在何处,由谁保管?”当事人回答后,事实自然就呈现出来。
每一起案件都会有一些最重要的事实,这些事实可能影响案件的性质,如果法官不把握时机询问,会遗漏重要事实,或者会让案件审理的重点不明确。在发现重要事实时,当事人可能混杂在许多事实中陈述,法官对重要事实要进行追问,有时是一句接一句地追问,让当事人来不及编造其他理由。
例举
甲某与乙某之间产生纠纷,双方由口角到动手,后经邻居劝开。3个月后甲某起诉乙某,认为乙某将其打伤导致骨折,并且伴有头晕等症状,要求赔偿医药费、交通费和精神损失等。动手的事实、医药费单据都有,但对于甲某的伤是否系乙某行为所致要进行判断。法官对重要事实进行追问:“双方谁先动手,怎么打伤的?...具体打架的情节?...用拳打还是用脚踢?...有没有使用打击物?…当时有谁在场?”“有没有报案?”“当天去医院没有?”“去的哪家医院?”“诊断结果是什么?”“骨折是陈旧性的还是新的?”“有没有头晕史或其他病症?”“头晕与打架之间的因果关系?”“病历、处方与医药费单据是否一致?”等。
法庭询问可以在质证过程中,也可以在质证结束后。双方当事人各自出示的证据或陈述的事实,总会有不一致的地方,同一事实有两种不同的陈述或者出示了多份证明相反的证据,这时法官可以将其选出,进行对比询问,比较两者的差异,分析哪个陈述或证据更接近事实。
例举
一起涉及商用房拆迁补偿的纠纷中,甲单位与乙公司签订协议约定,乙公司建房,甲单位办理房屋产权证,由乙公司承租进行商业经营,遇到拆迁时房屋产权补偿归甲单位,经营补偿归乙公司。此后甲单位仅为部分建筑办理了产权,而有一部分乙公司所建房屋未获得产权,拆迁时,乙公司获得了有证房屋的经营补偿,并与拆迁公司签订了协议,协议中未明确补偿的面积。乙公司起诉甲单位赔偿未获得产权的建房损失。甲单位则答辩所有建造房屋(包括无证部分)商业经营补偿款都给了乙公司,并出具拆迁公司诉讼中出具拆迁商业经营补偿全给乙公司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