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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私立“小金库”的法律后果多严重,你真的知道吗?(6)

发布时间:2015-11-16 15:48点击率:

  以盛某甲犯职务侵占罪一案为例,2014年1月28日,时任临安市龙岗镇百丈村报账员的被告人盛某甲在管理百丈村集体经济过程中,虚构自己经手有一笔76398元水果费用支出需要报销的事实,将该笔已于2013年10月报销的水果费用支出重复报销,以此从该村“小金库”中侵占集体资金76398元据为己有。2014年3月,临安市农村经济审计总站对百丈村经济合作社财务收支进行审计时,发现该村财务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后被告人盛某甲于2014年4月10日将上述赃款退还给村集体经济组织。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盛某甲作为村基层组织成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集体财物非法占位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职务侵占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盛某甲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予以从轻处罚。辩护人所提相应意见予以采纳,判处其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

  (6)挪用资金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规定“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或者数额较大不退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以蒋某某挪用资金罪案为例,2011年7月,时任原铜梁县围龙镇某某村3社社长的被告人蒋某甲,在收取赵某甲为租用该社土地而支付的租金63500元后未入账而挪作个人使用。被告人蒋某甲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并在侦查中退出了全部款项。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蒋某甲身为村民小组组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其代为保管的某某村3组的集体资金63500元归个人使用,超过三个月未归还,构成了挪用资金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

  (三)处罚标准总结

  结合上述3类处罚依据和既判案例,总结如下:

  违反党纪的处罚一般为党内处分,即“情节较轻的,给予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或者留党察看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一般违法的处罚一般为行政处分,即“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犯罪行为的处罚一般涉及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6个罪名。

  综上所述,“小金库”问题根据数额大小、款项用途及责任主体身份涉及到违纪、违法及犯罪处罚,无论是公有单位和私营主体均有触碰红线、踩上雷区的可能性,身为单位负责人、直管领导和财务人员的你应明明白白以上规定,谨守法律底线,确保职业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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