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所在单位有“小金库”,那可要小心了。所谓“小金库”,一般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本文通过梳理“小金库”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既判案例梳理相关法律责任,揭示其中的风险隐患。敬畏法律,离“小金库”这颗定时炸弹越远越好。
随着中央反腐的深入,各地高官纷纷落马,其中不乏栽在“小金库”的官员,那么“小金库”是什么,它又是在什么环境下产生的,最重要的是如果你的身边恰好有类似的“小金库”,作为单位负责人、直管领导或者财务人员的你究竟有多大的法律风险。
本文正是通过梳理“小金库”相关的法律法规及既判案例向“身在局中”的你揭示其中的风险隐患。
笔者从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及党纪要求中,梳理出“小金库”的定义主要有以下两种:
定义一:1995年施行的《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审计署、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清理检查“小金库”意见的通知》中,规定“凡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侵占、截留国家和单位收入,未列入本单位财务会计部门账内或未纳入预算管理,私存私放的各项资金均属‘小金库’”。
定义二:2009年施行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及2010年施行的《设立”小金库”和使用“小金库”款项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规定“‘小金库’指违反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
由此可见,“应列入而未列入本单位账簿”是“小金库”定性的关键。
现实中的“小金库”问题如“拔了一茬长一茬的韭菜”,究其根源还是金钱驱动和监管不力两大因素造成的,特别是公有性质的单位,因为花的不是自己的钱,面对利益诱惑,上至领导下到基层员工总是想方设法地为自己创造便利,无论是花钱的便利,还是办事的便利,表面上要尽可能地看起来合规,至于内部还是要千方百计地达到目的,其中的目的有个人的,也有表面上是单位的,但本质上还是个人意志表达的“变种”。
根据2009年中纪委、监察部、财政部、审计署联合发布的《关于印发<关于在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的实施方法>的通知》,“小金库”的主要表现形式有以下7种:
1.违规收费、罚款及摊派设立“小金库”;
2.用资产处置、出租收入设立“小金库”;
3.以会议费、劳务费、培训费和咨询费等名义套取资金设立“小金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