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有设立“小金库”行为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2)使用“小金库”款项吃喝、旅游、送礼、进行娱乐活动或者有其他类似行为的;使用“小金库”款项提高福利补贴标准或者扩大福利补贴范围、滥发奖金实物或者有类似支出行为的;使用“小金库”款项新建、改建、扩建、装修办公楼或者培训中心等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统一规定:给予警告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3)使用“小金库”款项报销应由个人负担的费用的;以单位名义将“小金库”财物集体私分给单位职工的,对有关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5.第五种处罚(效力等级:法律;性质:犯罪):
第五种处罚也是“小金库”可能导致的最严厉的处罚即刑事处罚,根据既判案例,归纳出常见罪名有挪用公款罪、贪污罪、私分国有资产罪、滥用职权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6种。
(1)挪用公款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是挪用公款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挪用用于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从重处罚。”
以黄某某挪用公款案为例,2013年12月至2014年9月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利用其保管成都市青白江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小金库”资金的职务便利,黄某某先后四次挪用“小金库”资金购买理财产品,前三次挪用金额为10万元,最后一次挪用5万元,共产生收益2390.69元。
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黄某某作为成都市青白江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财务科科长,系国有事业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应以国家工作人员论,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其行为已构成挪用公款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2)贪污罪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以陈某、林某等人贪污案为例,2008年至2014年2月,某设备厂李某庚(另案处理)利用担任某设备厂(当地经贸委下设全民所有制企业 )厂长及董事长助理的职务便利,指使被告人林某联系厂家以销售收入不入账方式、指使被告人陈某、洪某等人要求供应商虚开增值税发票、以经营承包等名义套取厂里资金等手段私设小金库,合计847.5688万元,并以年终奖、嘉奖等名义私分公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