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明科公司提举的证据中所载内容,印证了明科公司所持崔某兼任行政人事部主管、负责行政人事工作的主张,同时,崔某也未提交证据表明其曾提出要求明科公司与其签订劳动合同,而明科公司予以拒绝。因此,崔某要求明科公司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法官释法
用人单位未与高级管理人员签订劳动台同,高级管理人员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向用人单位主张二倍工资的,可予支持。但用人单位能够证明该高级管理人员的职责范围包括订立、保管劳动合同,未签订劳动合同的责任在于该高级管理人员的,则不予支持,否则很易滋生高级管理人员利用签订劳动合同的职权,故意“不作为”企图从中牟取二倍工资的情况。然而,若有证据证明此类高级管理人员曾向用人单位提出签订劳动合同而被拒绝的,仍可支持该高级管理人员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的请求。
案例七:竞业限制协议“自行”失效后,高级管理人员无需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裁判要义
用人单位与高级管理人员订立的竞业限制协议约定,如用人单位逾期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则协议自行失效。因用人单位未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导致协议失效的,用人单位再以劳动者违反竞业限制义务而主张违约金,不应得到支持。
案情概要
2004年5月赵某入职红宇公司,担任软件工程师主管。2013年12月陈某自红宇公司离职,在职期间双方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约定了赵某如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应向红宇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10万元;红宇公司于每个自然月结束后统—支付上一月的竞业限制补偿金,赵某需向公司提交从业证明,若赵某逾期提交从业证明,则当期的补偿费可暂缓支付;若赵某逾期提交从业证明超过5日或提交虚假从业证明,则可视为赵某对当期及之后各期补偿费的放弃,但赵某的竞业限制义务并不因此而解除或减弱,若红宇公司逾期给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超过30个工作日的,协议自动失效,即赵某对公司的竞业限制义务自动解除。上述《竞业限制协议》签订后,红宇公司未向赵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后红宇公司发现2014年6月赵某入职竞争企业,便通过诉讼程序要求赵某支付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违约金10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赵某表示其自2013年12月离职后一直未找到合适工作,于无业状态,故无法向红宇公司出具从业证明。红宇公司未向其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其向红宇公司催告支付并告知处于无业状态后,红宇公司仍以其未提交从业证明为由拒绝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故竞业限制协议自动失效。其于2014年6月入职新的公司,无需支付违约金。红宇公司认可赵某曾向公司主张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但表示赵某系高级管理人员,其公司针对高级管理人员的竞业限制义务较为重视,故设立了补偿金的支付条件。赵某未依约定向其公司提交从业证明,则其公司无需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案件争议焦点为竞业限制协议是否失效?公司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的义务是否必须以赵某提供从业证明为前提?竞业限制补偿金的给付系以劳动者履行竞业限制义务为条件,在劳动者未违反竞业限制义务的情形下,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约定向劳动者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赵某在离职后6个月内处于失业状态,并已将上述情况告知红宇公司,红宇公司仍要求赵某提交从业证明,属于强加义务,并无法律依据。赵某在离职后正常履行竞业限制义务,红宇公司一直未向赵某支付竞业限制补偿金,经赵某催告后仍无果,依据竞业限制协议的约定,该协议自行失效(解除),故法院驳回红宇公司要求赵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的请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