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儿童妇老 计划生育 房产地产 合同债权 婚姻继承 交通事故 借款担保 劳动关系 消费投诉 信用卡
首页 > 私人律师 > 合法权益 > 劳动关系 >

十大经典案例告诉你法院如何裁判高管劳动争议(2015最新版)(8)

发布时间:2015-11-12 11:13点击率:

  案例一:法定代表人主张用人单位拖欠巨额薪资,应全面提举相应证据

  裁判要义

  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及职权有别于一般劳动者。企业法定代表人仅持加盖公司公章的巨额欠薪证明,在无其他证据相佐证的情况下,无法实现相应证明力。

  案情概要

  青云公司成立于2005年1月21日,李某自公司成立时起便担任法定代表人,并任总经理职务。李某主张青云公司2013年2月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且长期拖欠其薪酬共计234万元。经协商无果后,李某通过诉讼程序要求青云公司支付其2005年1月至2013年2月期间工资差额共计234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青云公司经法院公告传唤,无法定理由未到庭应诉。李某为证明其请求,向法院提供了加盖有青云公司公章的《证明》。该《证明》的内容为“兹证明李先生自2005年1月21日起到现在为青云公司工作,月工资肆万元人民币整。中间除个别月份外没有支付其工资,未发工资数为贰佰叁拾肆万元”,除此之外,李某未就欠薪事宜向法院提举其他证据。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李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身份有别于一般职工,其劳动报酬和解聘事项均应由公司董事会决定,如未设立董事会的,则应由股东会决定或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李某提交的《证明》中涉及到公司对拖欠李某劳动报酬的自认,并且数额巨大。上述文件中虽加盖有青云公司的公章,但基于李某职务与职权的特殊性,其对公司印章的使用具有决定权和管理权。因此,上述证据不宜单独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李某针对于拖欠工资及解聘事宜,并未提交董事会决议或者股东会决议等证据来佐证《证明》的真实性,故法院判决驳回了李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法官释法

  公司法定代表人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担任,并依法登记。法定代表人代表法人行事,通常负责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掌握与管理公司公章。司法实践中,公司“易主”时,前任法定代表人与公司易发生纠纷。鉴于法定代表人上述身份的特定性、职权的特殊性,针对法定代表人向公司主张权利时提举的证据,应当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进行审核,根据法律规定,运用逻辑推理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进行判断。对于存有疑点的证据,在没有其他证据予以佐证的情况下,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案例二:高管营私舞弊,用人单位可依法解除劳动关系

  裁判要义

  高级管理人员在从事公司经营活动的过程中,履行职权应当遵循基本职业道德。如存在营私舞弊行为,用人单位据此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无需支付补偿金或赔偿金。

  案情概要

  2006年12月张某入职医疗公司担任营业部长,从事医疗器械的销售工作。2014年11月医疗公司以张某在从事销售工作的同时,在迎友公司兼职,并将公司的医疗器械低价转卖给迎友公司,给其公司造成经济损失为由,提出与张某解除劳动关系。后张某主张医疗公司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通过诉讼程序要求医疗公司支付其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7万元。

  案件审理过程中,据工商登记资料显示,迎友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代理医疗设备的销售,张某的配偶孙某是该公司的唯一股东,张某是迎友公司的监事。医疗公司提交的《合同审批书》与《采血器经销合同》显示,张某曾参与医疗公司与迎友公司采血器销售项目的审议,起草了“价格下降10%每年将损失利润24万元,而要获得与此等值的利润,则要每年多生产53万只,如果在此之上没有交涉余地的话,虽然也可以同意,但是由于有上述问题存在,希望慎重考虑”的意见,并最终建议双方签订经销合同。医疗公司主张张某利用职务之便,将医疗器械低价销售给与其本人存在密切关联的迎友公司,严重违反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及公司《员工守则》及《就业规则》的规定。张某则主张签订经销合同系公司行为,其在迎友公司担任监事经过医疗公司的批准。

商业秘密网微信公众二维码
| 最新资讯

联系我们